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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状态,顾名思义,是与正常状态相对应的一种社会秩序状况。国家现有的法律制度是由两大部分构成的,即紧急状态法律制度和正常状态法律制度。从严格意义上说,紧急状态法律制度是现代民主宪政的产物,因为远在非民主化的古代社会中,集权和专制是处置紧急状态的主要手段。紧急状态法律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在紧急状态下更好地保卫统治阶级的国家政权,维护最基本的社会组织、法人的活动等以最低限度的保障。因此,从理论上研究紧急状态法律制度,有助于我们进一步弄清紧急状态法律制度的特征、地位和作用,划清紧急状态法和正常状态法之间的界限,用法律来限制政府对紧急权力的滥用,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受非法侵犯。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紧急状态与人权的一般理论。首先分别阐释了紧急状态与人权的含义及起源发展,其次对其进行了分类,最后从正反两方面对这两个概念进行了比较。从而得出二者的正面关系是实现公权,维护日常安全,最广泛保障人权,负面关系是使公权最大化,进而侵犯人权。第二部分,紧急状态下人权克减与保障的法理分析。首先深入分析了在紧急状态下人权克减的必要性以及人权保障的必要性,其次对国家权力和人权在政治层面、法律层而、价值层面进行了权衡。第三部分,紧急状态下人权克减与保障的现状分析。首先是从宪法权利的保障和行使方式对各国紧急状态制度方面的现状进行了分类概括,其次是从实施紧急状态时一方权利扩张侵蚀另一方权利的现状进行了分类概括。第四部分,完善紧急状态下人权克减与保障机制。首先必须得宪法授权,其中包括进入紧急状态的情形、确认和实施的主体、紧急权的权限范围;其次是严格程序,包括批准和宣布进入紧急状态时的程序以及紧急状态的宣布机关;最后是救济权利,包括紧急抵抗权、知情权、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权、损害求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