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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是征收的前提和基础,而对于什么是公共利益,征收中的公共利益应该如何界定?由谁界定?目前我国的理论研究和立法,行政,司法上都无定论。为此,笔者运用比较研究、实证分析、文献综述方法,阐明自己对我国征收制度中公共利益问题的认识和理解,并就一些具体问题提出自己尚不成熟的看法。
首先,本文对公共利益的基本问题进行了理论分析。国内外法学界对于公共利益内涵的界定之努力一直延续,但是公共利益是一个动态的概念,随社会发展而有所不同。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政府利益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其次,本文将公共利益放在征收制度中进行了解读。征收必须以公共利益为原则,公共利益是判断征收权正当性和合理性的唯一标准,然而在我国的征收制度中,虽然明确了公共利益原则,但对公共利益的范围缺乏明确界定,对公共利益的实现缺乏程序规制,这在现实中导致了征收权滥用等一系列问题,因此笔者认为界定公共利益实有必要。
再次,本文对国外和台湾地区关于公共利益的规定作了比较分析,并总结出这些国家和地区在公共利益界定理念和立法原则方面的区别和共同点,从而为我国征收中公共利益的立法构建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最后,本文根据公共利益的基本理论和国内外的法律实践,提出了对于公共利益界定的立法建议。在实体界定方面,明确由立法机关界定;在立法模式上,建议正向规定加反向排除的方法,并且设立一个兜底条款,明确将商业利益排除在外;在程序规制方面,笔者建议扩大公众的参与,扩大信息公开的内容,完善听证制度并设立独立的公共利益判定机构和完善司法审查程序。
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指出我国目前立法中对于公共利益界定的不足,分析物权法不予界定公共利益的不合理之处,并且明确指出在界定公共利益时应该将商业利益排除在外,对公共利益的立法模式也提出自己的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