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来,我国的旅游行业发展迅速,人们的精神生活水平大幅度提升,于此同时出现很多因旅游经营者违约而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诉讼。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旅游合同违约是否能够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对于这一问题是没有确切规定的,这对于法律的公正性产生了严重的影响,导致旅游者的权益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本文试图通过分析旅游合同违约案例,在此基础上,从必要性角度详细阐述,然后进一步分析其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的可行性,最后提出我国应建立旅游合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并介绍具体的操作办法。本文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来组成:第一章主要介绍了我国关于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这一问题的立法现状。通过对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相关管理条例和司法解释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分析,对照我国旅游合同违约司法实践的相关案例,发现我国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审判不统一,造成了很多的弊端,从而引出本论文的议题。第二章首先阐述了旅游、旅游合同及其特殊性,旅游合同的本质是一种精神消费,并且对于旅游者来说,其双方掌握的信息是存在不对称的。在此阐述的基础上,分别从旅游合同的本质、公平正义角度、违约与侵权的比较、旅游合同精神属性及提高诉讼效率等方面分析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第三章从国内外司法实践和通过扩张解释现有法律条文方面论证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行性。在其他国家,根据很多的立法规定或者判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已经有很多按照违约予以救济的精神赔偿案件。我国国内也有一些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支持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例,另外也可以通过扩张解释现有法律条文达到此目的。第四章提出了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适用。一方面阐述了旅游合同违约构成精神损害赔偿的要件应该有确定的主体,符合预见性原则以及违约行为等等;另一方面是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方法方面提出一些操作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