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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基础设施是为农村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及农民生活提供公共服务的各种要素的总和,村级基础设施是农村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农民生活联系最紧密的村级基础设施建设是发展农村经济,改善农民生活,提高农民收入的前提,是解决“三农”问题,实现和谐社会的关键,它的建设和管护,直接关系到农村的生产发展、农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关系到新农村建设的成败。加强村级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公共服务,是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的重要基础,是推进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基础设施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内容。城市基础设施产权关系明晰且受到普遍关注,但从现实情况和相关文献可以看出,农村基础设施产权关系是否明晰未受到重视,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村级基础设施的产权关系问题更是没有受到重视,没有系统性研究,这也正是本研究的出发点。本文的研究目标是:通过研究我国村级基础设施产权制度的演变历史,了解一直以来村级基础设施的产权关系,并结合当前村级基础设施供给不足的现状,分析导致村级基础设施供给不足的产权制度原因:原有产权主体单一导致村级基础设施的供给主体与资金来源单一;产权主体分工不明导致各级政府权责划分不清,村级基础设施供给更加不足;产权关系不明晰导致村级基础设施的决策机制仍然是自上而下的;产权关系模糊,村级基础设施缺乏应有的管护致使其有效供给不足。进而在产权制度与供给制度的关系基础上,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了相应对策,主要是通过创新原有村级基础设施的产权制度,改变原有村级基础设施产权关系模糊不清,致使政府成为主要的产权主体的局面。合理的产权制度应是产权关系明晰,产权主体的权利和责任明确的制度安排。因而对于村级基础设施供给不足的问题,首先就应明晰产权关系,界定产权主体,而产权主体的界定要根据村级基础设施的公共产品属性来确定。从而确定了不同类型村级基础设施的供给主体,实现了村级基础设施的多元供给,既减轻了政府的供给责任,又赋予了相关农民产权主体的资格,这样就更加有利于村级基础设施的有效供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