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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0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行政诉讼难一直都是该法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表现最突出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很多地方以层级不一的地方性规范创设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要求行政机关的正职领导或者副职领导必须出庭应诉。本文分别从实践性和合法性上对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进行审视,指出此制度的不合理性和不合法性。全文共分三章。第一章对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进行了概述。这一部分分别分析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概念、制度现状、实施状况以及理论界对此制度的争议。受到我国数千年传统文化的影响,普通老百姓通常认为行政诉讼就是民告官,受此意识的影响就很容易得出“民告官,官应出庭”的错误结论。但是我国现行的法律并没有对此项制度作出明确的规定,而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行政首长的出庭率也极其低下。同时理论界对这个制度的看法也形成了完全对立的局面。有的学者认为这一制度的构建有利于依法行政,有的学者认为此制度与法治社会的精神相违背。第二章以调研的形式,分别针对法官、官员、公众三个不同的群体调查了在实际工作中他们对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看法。从法院的角度考虑,多数法官认为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施行有利于保证人民法院正确的行使审判权,提高行政审判的效率。少数法官认为出庭和应诉之间有很大的差距,一味的要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并不能从实质上保证行政首长在法庭上积极的辩论。通过对官员的调研结果,34.5%的官员认为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可以改善政府依法行政,48.3%的行政官员对此制度是否可以改善政府依法行政表现的相对消极。通过对公众的调研结果,74.36%的公众认为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会使得问题得到更好的解决,25.64%的公众认为此制度对行政诉讼的矛盾化解没什么帮助。第三章对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合法性进行了审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缺乏法律依据。我国《立法法》明确规定,诉讼制度只能通过制定法律来确立。而我国目前的法律并没有规定行政首长必须出庭应诉。同时《行政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可见,行政诉讼法确定的代理人制度赋予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选择权。其次,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与效率行政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相冲突。通过对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实践性审视和合法性审视,我们可以看出,一味的要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在实践上缺乏合理性,在法律上缺乏法律依据。因此,在行政诉讼中,只要熟悉案情的分管领导或者各个部门的负责人出庭即可,没有必要一味的要求行政首长亲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