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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首先对行政契约作了基本的概念性陈述,分析了行政契约产生的现实必然性、概念的渊源、含义以及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运用。行政优益权是行政契约的一项重要内容,正是由于行政主体这种优益权的行使使得行政契约这种契约形式又很大程度上区别于民事契约,作为行政契约一方当事人的行政主体在行政契约的缔结、履行以及变更过程中享有一定的特殊权利是行政契约区别于民事契约的一个重要特征。行政契约是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一项制度创新,在现实的行政管理实践当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行政优益权行使重要原因的公共利益界定的法律缺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