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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村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稳定直接影响着中国的稳定。村民自治与家庭联产承包被喻为上个世纪中国农村两个最有意义的改革。村民自治虽然经过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后引发的,但它有着传统乡绅治理的基础。中国共产党通过“放权”、“让权”给基层社会,乡村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达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目的,使得中国农民实现了真正意义的民主权利。中国执政党无论从传统文化根源出发,还是现代执政基础、政党稳固出发都不可能放任村民自治,总是通过一定的手段控制着村民自治,通过乡镇政府控制村民自治由“自治化”向“准行政化”,加强村支部建设控制着村民自治的领导权,控制村民自治组织的集体产权制约村民自治的经济基础。当然,村民自治也并非被动地受制于国家控制,村民自治也进行制度创新,实现了海选、无候选人选举等选举制度的创新,以决策主体多元化、决策体系广泛化为代表的决策制度的创新,同时村民自治与国家政权控制的互动而以完善信访制度、建立村民监督委员会、推行村务公开等为内容实行监督制度创新。村民自治制度的创新并不意味着国家控制与村民自治没有了冲突。国家对村民自治组织领导人的控制、对村庄治理的操纵、对村民自治制度的限制构成了二者在农村社会场域中的冲突。国家的本质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只要有国家存在,就不可能放弃对社会的控制,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与社会之间没有调和的余地。
本文结合基层管理工作的经验,从国家—社会结构出发,认为国家有效控制、适度控制、有限控制对推动村民自治的发展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在这些控制中国家扮演着重要角色。国家从改善乡村治理关系、改善村民自治组织环境、培育村民自治政治文化、壮大村民自治经济基础着手,给村民自治提供制度空间、法律保障、政治心理基础和经济实力基础,实现了乡村基层社会秩序的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