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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后半期以前,美国联邦政府的管理作用有限,规制政府活动的行政法几乎没有,到了19世纪末期,随着自由主义的经济管理思想出现了种种危机,政府加强了对经济的控制,政府的权力加大,随之而来的就是对政府活动的控制,行政法在美国联邦层面也就逐渐发展起来了,在20世纪,美国行政法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伴随着联邦政府在社会、经济等方面活动的增多,它掌握的社会信息也在逐渐地增加,政府常用这些它所掌握的信息而做出一些决策,而这些决策的对象又常常是社会大众,所以这些信息有很大程度上是与社会公众的利益息息相关的。这时政府为了行政效率和政府自身的利益,他们往往倾向于政府信息的保密和不公开。公众要求公开信息和政府倾向保密就形成了一对矛盾,随着民间权利保护群体的崛起,普通民众的权利保护获得法律职业阶层的支持,因而要求政府公开信息的呼声越来越大,这就产生了政府信息中哪些信息需要公开,如何公开的问题。经过各方的努力,美国国会终于在联邦行政法的基础上,于1966年制定了一部专门针对规制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信息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后来又相继制定了1972年《联邦咨询委员会法》(The Federal Adversary Committee Act)、1974年《隐私权法》(The Federal Privacy Act)、1976年《阳光下的政府法》(The Federal Government in the Sunshine Act),共同来规制美国联邦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问题,同时,自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开始,美国最高法院对与信息公开相关的一系列案件的判决,对上述法律进行了解释,本文主要以1966年美国《信息自由法》及其在20世纪的几次修改为视角,来研究美国联邦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问题。文章一共分为五个部分,分别为引言、美国联邦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理论、1966年美国《信息自由法》的制定、该法的历次修改和结论。第一章主要是对美国联邦政府信息概念、理论依据及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做了介绍。第二章着重介绍了1966年美国《信息自由法》制定以前的情况,以及1966年美国《信息自由法》制定的背景、主要内容以及在制定之初实践中的困难。第三章是通过案例的形式对20世纪美国《信息自由法》的历次修改做了介绍、对历次修改的内容做了说明并且对几次比较重要的修改给予了评价。第四章是本文的一个简要总结,主要介绍了美国联邦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经验总结,通过对《信息自由法》的制定与修改跟政府、法院和公众之间关系的说明来阐释处理好相关关系对该法发展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