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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通过分析中国目前缺乏鼓励被告人认罪机制所产生的弊端,探讨中国现行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的完善。 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程序在中国自2003年确立以来,褒贬不一,笔者认为,该程序的立法初衷符合国际刑事诉讼的发展方向,其之所以没有完全发挥“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资源,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作用,主要原因是该程序在构建时缺乏鼓励被告人自愿认罪的机制及其相关的配套措施。只有鼓励被告人认罪机制切实的建立并且正常运转,中国现行的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才能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 文章共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对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的概念、内涵进行了界定,同时介绍了中国目前理论界对该审理程序的各种不同的观点。文章的第二部分从比较法的视角,以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俄罗斯的被告人认罪案件特殊审理程序和德国的处罚令程序为范本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关于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的各项规定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论述。第三部分的标题是“中国实行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的必要性”。在这一部分里,文章论述的内容从对外国相关程序的介绍转移到中国目前的司法理论与实践中。通过对中国目前司法现状的分析,得出这样的结论,即中国现行的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存在缺乏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机制的缺陷。而这一缺陷直接影响了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的适用率。同时,由于中国司法体制的不健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各项诉讼权利难以得到保障。各种侵犯被告人诉讼权利的现象屡见不鲜。而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侵犯与中国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的适用率低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文章的第三部分里对二者之间的这种内在联系进行了较为充分的论述。在论述二者联系的同时,通过对分析鼓励被告人自愿认罪和侵犯被告人诉讼权利两条路径对中国的审前程序和审判程序的不同影响,进一步地说明了构建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机制在中国现阶段的必要性。本文的第四部分论述了如何构建中国的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的机制,使其进一步完善中国的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更好地发挥其“节约诉讼资源,提高诉讼效率,有效保障被告人诉讼权益”的作用。在这一部分里,笔者主要是从三个方面来探讨中国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机制的构建。一个方面是如何促使国家追诉机关乐于鼓励被告人自愿认罪。第二个方面是如何在立法上规定确定的量刑优惠,适当引入前科消灭制度来鼓励被告人自愿认罪。第三个方面是建立鼓励被告人自愿认罪机制的配套措施。主要包括赋予被告人沉默权,加强律师的作用,加强中立裁判者对审前违法行为的审查力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