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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官职业保障制度是一种旨在保证监察官依法独立履职,同时间接加强对监察官监督的制度。监察官职业保障制度具体内容包括监察官独立履职、人身安全、薪资待遇等方面的重要制度保障,以及选任制度为代表的辅助制度保障。监察官职业保障制度能够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进程,提高监察效能。当前学界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监察机关、监察权、监察立法、监察对象、法法衔接等方面,但对于监察官职业保障制度关注较少,研究深度不够。并且在实际中出现了由于对监察官职业保障不够而导致的一些影响监察队伍稳定性、专业性的问题。通过检视监察官当前面临的境遇不难发现,均与监察官的诸多保障制度或缺失或与实际状况不符有关。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本文从基本概念厘清入手,通过结合域外与历史情况,对我国监察官职业保障制度的基本内容进行结构式列举,对监察官职业保障制度的构建提出了合理设想。本文主要有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运用语义分析方法对监察官和职业保障制度的内涵予以界定,旨在进一步明确本文的研究对象。并且阐述了监察官的独特地位与职权,强调监察官的职业保障制度既要在结构框架上借鉴法官、检察官相关内容,又要在具体内容上具有针对性。然后通过对域外和历史上的监察官职业保障制度内容进行分析总结,明确我国监察官职业保障制度的具体内容,并作出适当扩大解释。最后阐述了监察官职业保障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是监察权的独立性属性、权责统一原则和人权保障理论。构建监察官职业保障制度是监察工作队伍专业化的内在需求、监察权依法独立行使的客观需要和监察体制改革纳入法治轨道的需要。第二部分首先论述了监察官职业保障制度的现状。当前监察官职业保障制度发展总趋势良好,但主要存在三方面问题:一是依据总体不足,缺少专门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二是监察官职业保障制度具体内容不明,如职业安全缺乏有效保障、监察官责任豁免权的权责不明、监察官的薪资待遇较低等;三是辅助制度内容尚有争议,如监察官的选任制度标准不明等。这些问题导致管理标准缺失或者管理标准不统一,严重影响到监察队伍的稳定性。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在于监察体制改革需要试验期,需要在不断试错中获取经验;其他配套制度供给不足,既无完善法律又无相关成熟机制;理论上存在个别争议,在学术研究层面上就出现了不同声音。第三部分对监察官职业保障制度的完善建议提出构想,首先通过制定《监察官法》与配套监察法规,在立法层面上填补漏洞;其次保证具体内容建设:建立监察官职业安全保障制度、建立监察官相应的履职豁免制度、建立阶梯式薪酬制度及其他经济保障制度、切实履行监察官的培训制度等;最后,加强配套制度构建:可以通过明确监察官准入资格,构建完善的监察官选任制度和建立监察官人才库,对监察队伍筛选先进人才,及时更新人才队伍,焕发监察队伍的生机。此外,还需明确保障边界,控制保障权限,必要时考虑司法审查介入,使监察官职业保障制度的运行更加全面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