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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危险性是近代学派的基石,在新派批判旧派中产生,其产生对于犯罪学和刑法学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它首次将实证学的方法引入刑法学研究中,实现了由行为到行为人的转化,提出了刑罚个别化思想。然而,由于我国相关理论不够完善,刑法学在此内容上规定的模糊性,导致人身危险性理论一直备受争议。本文运用文献检索法、历史研究法,比较分析法以及系统研究法等,对人身危险性及其对量刑的影响进行研究。全文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是人身危险性理论概述。对刑法学中的人身危险性概念做了界定,阐述了人身危险性的提出和历史演变。人身危险性由犯罪学引入刑法学,由于二者的学科差别,人身危险性的内涵和外延也发生了变化。刑法学中的人身危险性仅指再犯可能性,在此做广义的理解,主体包括已经实施过犯罪行为的犯罪人和进入刑法规制下已置于刑事司法程序中的行为人。第二部分是人身危险性在刑法中的体现。犯罪是人所实施的行为,认定犯罪应当考察行为人,刑罚惩罚的对象是实施犯罪的人。人身危险性是考察犯罪人的重要因素,刑罚的适用离不开人身危险性内容。人身危险性在定罪量刑中都有体现,定罪中主要体现在主体和主观方面,起出罪的作用,量刑中主要体现在反映人身危险性的量刑情节和一些中性因素上。第三部分重点探讨了人身危险性对量刑的影响,量刑是我国刑事法律中的重要环节,其中包含了人身危险性的内容。人身危险性在量刑中起辅助和次要作用,仅在法定刑幅度内进行调节,具有单向从轻的量刑功能。本文建议引入人格调查制度,将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全面汇总反映人身危险性的评价因素,成立相关专家学者组成的专业机构,采用科学方法,对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进行科学评估,将其结论定位于鉴定结论,为法官在量刑时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