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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判决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意思表示,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行政诉讼最重要的结案方式。我国现行行政判决类型有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包括撤销并重作判决)、变更判决、履行判决、赔偿判决、确认判决和驳回诉讼请求判决。行政判决是对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的最终体现,能否有效地保护提起诉讼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对其设立是否合理以及是否仍存在缺陷的唯一评判标准。随着司法审判实践的不断发展及相关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现有判决类型的不足日益受到关注,因此,正视不足并提出解决的方案是笔者写作本文的目的。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是行政判决类型的界定。这一章主要论述了行政判决类型的概念和理论基础。第二章是我国行政判决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本章主要通过对相关法律规定的分析,全面概括现行的行政判决类型及其适用条件,在此基础上说明了在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并且对问题存在的原因进行了分析。第三章是关于国外行政判决类型的比较分析,通过对国外行政判决类型的比较分析,可以得出我国可资借鉴的内容,以利于我国行政判决类型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第四章是我国行政判决类型重构。针对我国行政判决体系存在的问题,以解决行政诉讼在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上的不足的实际需要为目的,采用历史法学和比较法学的方法,一方面在阐述我国现阶段行政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时,结合立法时我国的实际情况;一方面根据行政诉讼法理,借鉴各国和地区有关成熟的行政诉讼立法,对现行判决类型的完善作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关的建议,一是整合现有的判决类型,取消维持判决、确认合法有效判决,将其纳入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适用范围;取消确认无效判决;二是完善各种判决的适用条件,明确完善撤销判决、重作判决的适用条件,履行判决内容的有条件明确化,变更判决适用范围的拓展与否,确认违法判决中的利益衡量等;三是适当增加判决类型,在保持现有判决类型体系基本框架的情况下,可以增加禁令判决、部分判决和补正判决。在研究过程中,笔者发现了行政判决制度运行中的一些问题,并没有采取激进的态度,始终坚持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尽可能以维护当时人合法权益为出发点,提出现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