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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WTO成立以来,争端解决过程中的法律解释问题一直是学术界讨论的热点问题,几乎每个经过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解释的案例都成为学理研究的典型样本,尽管争端案件具体案情涉及的领域不同,但解释方法却有高度的一致性,即大多数案件专家组和上诉机构都是坚持文本主义的立场,对文义解释方法的推崇表现的淋漓尽致。文义解释方法虽然能够在最大限度内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但其缺陷和不足也不容忽视,文义解释的僵化可能使得解释结果偏离条约制定的目的,条约的实质正义得不到实现。目的解释方法立足于条约的目的,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条约目的解释的灵活性恰恰可以弥补条约文义解释的僵化所带来的不足,有助于实现条约的实质正义。WTO争端解决中更需要目的解释方法,因为WTO法律体系具有特殊性,它的制定主体众多,虽然不是每个成员都参与了WTO各条约的制定,较之国内法律,WTO条约的制定主体依然称得上是多数。众多的当事国对于条约制定前期谈判阶段不能达成一致,但又必须作出规定的事项,用模糊、不确定的语言来表达,文义解释拘泥于字而含义,不能清楚地做出解释。此外条约的稳定性与社会动态发展、语义动态变化的矛盾,也使得争端解决中目的解释方法变得非常必要。WTO的目的和宗旨或明显或隐秘的存在于WTO条约体系中,了解WTO的目的和宗旨是正确适用目的解释方法解决WTO争端的前提;目的解释方法可否作为一种独立的解释方法在争端解决中适用?这是研究WTO目的解释所必须解决的问题;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众多的案例中对文义解释方法的偏爱是常态的,但是在具体的案件中也有发生变化的情况,通过案例分析专家组和上诉结构对目的解释态度的变化也是研究WTO目的解释方法适用的内容;任何一种解释方法都不是完美的,目的解释方法也有其局限性。认识它的局限性,并且采取相应的措施弥补它的局限性,才能使目的解释方法发挥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