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收非法债务罪”的民刑法律关系界分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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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收非法债务罪”的确立在实践中存在罪名适用乱象,此罪与彼罪之间界分模糊的问题。从法秩序统一的立场出发,该罪名在理论上存在两个层面的民刑交叉分析,一是催收行为与自力救济的关系,二是非法债务与法所不予保护的债务之间的关系。法秩序统一理论并不意味着规范矛盾消除,而是各法域的目的与法律体系性的一致性为导向,协调法域间的违法性判断,在总体法目的——体系下赋予刑法相对独立判断的空间。立足于违法判断相对说,催收行为作为民事救济应当在正当权源以及合理手段范围内承认其合法,在超出合理范围构成侵权的情况下,刑法是否需要介入应当判断行为依据个罪要件,以及手段程度,能否达到自助行为的构成标准以阻却其刑事违法性;非法债务属于“财产”的范围,因缺乏正当权源而不具备法律性,但属于事实上“事出有因”的债务,包含民事上不予保护的债务以及中立性债务。然而,侵犯财产犯罪并不包括事实上不具备权源的财产作为法益内容,因而非法债务应当属于一般性的涉财犯罪而排除适用刑法分则第五章中的犯罪。基于以上论证进而限缩“催收非法债务罪”的适用,并区分该罪与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以及侵犯财产犯罪在司法上的适用界限模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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