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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区域经济一体化蓬勃发展,成为与多边贸易组织相辅相成的国际贸易发展趋势。其中,新崛起的服务贸易备受各国重视,也成为国际法学者们关注的焦点。区域贸易协定的增多无疑加剧了国际法碎片化现象,如何协调区域贸易规则与多边贸易规则的潜在冲突成为时下面临的重要问题。加拿大作为世界上最成熟的经济一体化组织之一的北美自由贸易区成员国,同时也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其必须同时遵守WTO义务和区域贸易协定规则。本文在梳理加拿大区域服务贸易协定主要规则的基础上,着眼于加拿大区域服务贸易协定中的国民待遇规则中的“同类情形”一词,与《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国民待遇规则所使用的“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相比较,并考虑到在实务中对其界定的标准,试图通过条约解释的方法对其作一致性解释,以协调区域服务贸易规则与多边规则在适用中的潜在冲突。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加拿大区域服务贸易协定的概要情况,梳理协定中核心规则的特点,并分析加拿大区域服务贸易协定与GATS第5条所规定的经济一体化的条件是否相符。第二部分在对学界对条约冲突的定义作简要说明之后,提出问题,阐释了加拿大区域服务贸易协定国民待遇规则与多边规则的潜在冲突之处,即加拿大区域服务贸易协定国民待遇规则中“同类情形”与GATS中的“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并提出以条约解释为协调潜在冲突的方法。第三部分以协调加拿大区域服务贸易协定国民待遇规则与多边规则的冲突为目的,通过条约解释和法理移植的方法,在分析具体案例的基础上,对“同类情形”加以界定,并与“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进行比较分析,作一致性解释。第四部分是在前文的基础上,对我国与加拿大进行区域服务贸易谈判时对国民待遇规则具体承诺的承诺方式选择和“同类情形”表述方面的启示和建议。最后,第五部分是本文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