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贪官外逃的预防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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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以来,贪官外逃现象时有发生,且有愈演愈烈之趋势,出逃的人数、级别及涉案金额不断上升,波及的范围也不断扩大,正从我国的东部地区向西部蔓延。贪官外逃是我国经济急剧转型演化出的一种新的腐败怪胎和社会病,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经济转型和社会转轨的关键时期,各种法律和制度还不完善,新旧体制相互交错、碰撞,法制中的某些层面呈现缺失、倒错状态,出现不少漏洞和真空地带。一些政府官员、国企经营管理者以及金融系统工作人员钻了体制转轨中的种种漏洞,通过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腐化行为大肆攫取非法财富。随着我国打击腐败力度的加大,这些捞够了的官员没有了安全感,纷纷逃往国外,利用我国法制的不完善及各国法制之间存在的分歧来逃避我国法律的制裁。  严重的贪官外逃现象给我国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对我国的政治、经济及社会生活产生巨大危害。贪官外逃必然伴随着大量赃款的外逃,造成我国经济损失惨重,减缓了经济发展的速度;贪官携款外逃作为一种典型的跨国洗钱犯罪,危及我国经济的稳定和金融安全;大量国有资产的流失降低了我国广大民众的福利,严重损害我国的社会公平和正义;严重的贪官外逃现象损害了党的形象,有损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力,甚至动摇党的执政基础;贪官外逃现象如果不能得到有效遏制,还将影响我国的国际形象;有关部门如果不能及时把外逃的贪官缉捕归案,会使其他潜在的腐败分子纷纷效仿,加剧贪官外逃。所有这些贪官外逃带来的恶果,已经成为当前我国社会生活中的突出问题。  正是由于贪官外逃带来的严重后果,引起了党和国家对这一现象的高度重视,开展了大规模的境外缉捕工作,并取得了不小的成绩。然而,与每年逃出去的贪官人数相比,成功缉捕回国的贪官实在太少,几乎不成比例。主要有如下几个原因:第一,贪官一旦外逃,证据的收集难度就会比贪官在国内时大得多。第二,很多贪官出逃时用的是假证件,所以很难查清贪官出逃时的护照号码,更难搞清其具体的藏身之地。第三,我国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还没签订引渡条约,增加了引渡贪官的难度。第四,虽然《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出台具有积极的意义,反映了国际社会在预防和惩治腐败犯罪方面合作的愿望,在国际上第一次为惩治腐败分子提供了法律基础。但它只是加入这个公约的国家在反腐败国际合作方面最低的一个法律标准,“政治犯不引渡”、“死刑犯不引渡”等国际合作中的法律障碍及“酷刑危险不引渡”、“歧视危险不引渡”等人权障碍都不可能仅仅因为该公约的生效而得到清除。第五,国家间法制、人权等方面的分歧,使得境外缉捕的国际合作困难重重。以上种种原因导致开展境外缉捕工作难度和成本巨大,而且缉捕的效果还不理想,贪官很难被绳之以法,被其带走的大量赃款也难以收回,致使潜在的腐败分子纷纷效仿,加剧同类犯罪。贪官携款外逃造成的种种恶劣影响及缉捕成本的巨大和效果的不理想,使得预防工作显得尤其重要和紧迫。如何有效地预防贪官外逃、遏制贪官外逃的发展势头,已经成为我国目前重要而又艰巨的任务。  近些年,为把贪官堵在国门之内,我国有关部门做了种种努力:制定多个关于反洗钱的金融政策,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反洗钱局、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等组织,加强出境管理和护照统管,出台领导干部收入申报规定,进行出国报备制度试点工作,并为加入各种国际组织和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做着不懈努力。但是,预防的效果不尽如人意,贪官外逃形势依然严峻。究其原因,主要有法律、制度和执法三个方面。法律上,行政监察法律体系、反洗钱法律体系等不完善,不能与国际法接轨,各国在“死刑犯不引渡”、“政治犯不引渡”等问题上存在分歧。制度上,国有企业产权残缺,对国企监管缺失;金融制度设计缺乏严密,对境外投资的管理不善,外汇管制不力;监督体制不健全,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及社会监督只是一种摆设。执法上,纪检监察、检察、出入境等部门的工作不到位。因此,如何建立健全贪官外逃的预防机制,成了我们党和政府应当认真思考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由于大多数贪官在聚敛赃款后,通常会遵循境外安家、资产转移、择机出逃这样一条轨迹外逃,即贪官先争取出国考察的机会,在国外找好落脚点,并且想方设法把家属送到国外;然后通过各种途径把赃款转移出境;最后,只要一有风吹草动,贪官立即抽身外逃,溜之大吉。因此,本文试从贪官外逃的这三个步骤入手,对合理可行的预防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提出一些建议。  针对“贪官送直系亲属出国打前站”问题,首先要全面落实官员家属出国报备制度。对官员家庭的经济来源及现状等情况予以详细备案,看其家庭的经济收入能否满足官员家属在境外的费用所需,从而在查处腐败时掌握主动。并把申报材料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严惩不申报及申报不实者。其次,在我国设立于境外的机构里建立相应的部门,对在境外的官员家属的动向给予密切关注,通过这些部门提供的信息,国内有关机构可以有针对性地做好预防工作。  贪官出逃的第二步是赃款的转移,对这一问题的预防,首先应当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同时健全企业的监管机制,建立权力制衡机制、加强干部轮岗锻炼和定期交流工作、强化国企内外各种监督力量对国企资产运作及国企经营管理者权力行使的监督。从而消灭国有企业中的腐败现象,避免大量国有资产的流失。第二,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公开制度,同时吸取我国于1995年出台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流于形式化的教训:建立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的财产申报组织,避免申报部门工作人员在行使权力时顾虑重重;扩大财产申报公开制度中“财产”两个字的内涵,它除了包含动产和不动产,也应包括债权和债务,对官员的兼职、投资、资产及贵重物品的馈赠或重大利益的获取等都要进行申报;对于申报的材料要尽可能地进行核实,并将其公布于众,接受群众的监督。第三,完善金融体制:加强对客户身份的验证,实施金融交易报告制度,健全外商出资撤资审核、评估制度,建立大额资金转移的监测制度。加强金融监管力度:改进外汇管理手段,加大对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行为的监管力度,加强银行结售汇和跨境收付汇监管等资金外逃的预警机制和防空机制,加强对携带现金出境的管理,加大对“地下钱庄”和“手机银行”等非法机构的打击力度。第四,规范和完善反洗钱的法律体系,尽快出台跟国际法律体系接轨的《反洗钱法》,同时加强反洗钱的国际合作,积极参加各种国际性的反洗钱组织。  最后是贪官本人逃离出境。针对这个问题,首先要加大反腐败力度,通过建立良性的权力运行机制、对腐败的严厉惩处、完善党内外的各种监督及加强对官员的廉政教育,使官员不易腐败、不敢腐败,不想腐败。同时,进一步加强反腐败的国际合作,彻底肃清腐败现象,从根源上遏制贪官外逃事件的发生。第二,加强对官员的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教育,坚定他们的共产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他们对社会主义的信心。第三,加强上级和同级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及各种社会力量对贪官外逃的监督,在层层监督之下,使贪官外逃难上加难。第四,加强纪检监察、检察、出入境等部门的执法力度,严惩执法不力甚至徇私舞弊者。加强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协作,强化它们之间的信息交流和沟通,不失时机地立案、侦查、边控,形成控制贪官外逃的整体合力,共同构建一道预防贪官外逃的铜墙铁壁。第五,建立外逃贪官家属连带责任制度,从亲情血缘上牵制贪官外逃。第六,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建立缺席审判制度,为贪官的引渡和赃款的追回创造条件;修正我国刑法,废除经济犯罪死刑,排除贪官缉捕过程中“死刑犯不予引渡”这一障碍;与其他国家签订《赃款分割协议》,提高贪官逃往国在贪官缉捕过程中合作的积极性。同时,充分利用“建立国际合作机制的呼声日益强烈”这一有利条件,加强与世界其他国家的执法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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