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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司法拍卖指由法院控制或主导拍卖程序进行的船舶拍卖。作为一种特殊的船舶所有权变更方式,司法拍卖最大的优势在于其具有使买受人获得一个“清洁所有权”的法律效力;这种法律效力是由司法拍卖法院所在国的法律赋予,但该效力若想得到其他国家的承认,还需要整个拍卖过程符合正当程序的要求。本文的写作意图便在于探讨如何设计一个船舶司法拍卖的正当程序,使符合该正当程序的船舶司法拍卖均能得到国际承认。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正文由三章组成。第一章从船舶司法拍卖的概念入手,主张从相对较宽的外延的角度对船舶司法拍卖加以定义,将船舶司法拍卖界定为“海事法院主导或控制的、以司法拍卖方式自行进行或委托拍卖机构进行的船舶拍卖活动”,并提出船舶司法拍卖兼具公法性和私法性;同时正当性程序加以界定。第二章从国际立法、主要国家国内立法及我国立法三个角度详细阐述了目前关于船舶司法拍卖正当程序的立法情况。在对已有的国际立法进行分析时,本文重点分析了三个《关于统一船舶优先权及船舶抵押权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以下简称《船舶优先权及船舶抵押权国际公约》)对于司法拍卖船舶程序性事项的不断改进和完善,同时对国际海事委员会内部最新的工作成果《2011年船舶司法出售国际承认公约草案》及其第二稿进行了介绍和评析。由于各国关于船舶司法拍卖程序的规定较为分散,笔者通过国际海事委员会工作组设计的调查问卷的反馈信息罗列了各国关于这一问题的部分法律规定。第三章是具体的程序设计部分,笔者借鉴已有的国际立法中的科学规定,汲取了学者们对于船舶司法拍卖的研究成果,从船舶司法拍卖程序的启动、司法拍卖的公告与通知、债权登记、确权诉讼、对可能侵权的审查拍卖价款的处分与分配、司法拍卖证书的签署、注销登记与重新登记、司法拍卖的国际承认等方面,对设计一个船舶司法拍卖的正当程序,提出了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