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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我国工会的基本职责,这是修改后的工会法明确规定的。这一规定,一方面是顺应市场经济建立、体制改革深入的实际;另一方面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弱势群体的基本关怀,对劳动者人权的基本维护。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劳动者的权益经常性地遭受侵害,已成为普遍的社会问题。工人失业增加、工资减少、劳动条件恶化、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险水平降低等已成为普遍的社会现象。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市场经济体制和法制建设尚不完善,劳动关系双方力量对比失衡,导致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迫切需要工会积极履行维权职责,发挥其利益代表者和维护者的作用。但是,工会在诸多方面与市场经济体制仍有不相适应的地方。面对劳动者合法权益遭到侵害的现实,工会维权现状仍不理想。工会在履行其维权职责时却常常陷入困境:一方面不能切实有效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其自身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工会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过程中处于什么样的地位、扮演什么角色,在维权过程中所显示的不足之处以及如何改善这种维权不力的状态,这正是本文所要阐述的问题。当前形势下劳资纠纷的增加使得工会的社会治理功能更加突出,但实际治理绩效并不显著,原因就在于“中国工会的调整是滞后于经济体制转轨的”。这种滞后具体体现在工会定位的“错位”与工会职能的“缺位”:“错位”是指工会的传统定位是“作为政府的行政副手”,承担“生产”动员的功能,但新形势下对工会的要求恰恰是“治理”的功能;“缺位”是指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下,政府与企业结成了密切的利益关系,自然不愿意工会过多地强调维护工人权益的职能,而这在目前恰恰是社会治理最需要的。“作为行政的副手”与“治理”这双重功能实际上就是工会作为“国家的工具”和“工人组织”的“双重身份”。本文通过对工会在维权职能发挥上的应然状态和实然状态的研究,并对现实中工会维权缺陷进行原因分析,认为我国工会不具有组织上、经济上的独立性,缺乏相关的法律保障措施,从而导致工会面对维权屡屡受阻。政府应树立正确的“劳权”观、加强监督执法的力度;工会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工人的团结权,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的职工和农民工;实行工会工资与经费由会员支付制度和干部直选制度,保障工会维权的独立性;通过明确法律责任和条文规定,提高《工会法》的可操作性;完善立法和集体谈判制度,保障工会的集体谈判权;在立法上增设罢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