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近代工业化大生产的不断进步,我国经济在发展迅速的同时,也对环境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发达国家在上百年的工业化过程中分阶段所遇到的环境问题,近二十年来却集中出现在我国的工业化过程中。环境污染事故频发,造成的危害和损失与日俱增,有些甚至影响到了居民的日常生活,因此得到的社会关注度也越来越高。当前我国环境污染事故责任损害赔偿的原则是责任个别化的纠纷解决方法,独立的环境责任赔偿制度尚未形成。面对频繁发生、影响广泛、危害严重、关系复杂的各类环境污染事故,我国脱胎于一般侵权理论的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便暴露了出许多不足,环境污染企业所需承担的赔偿金额是巨大的,容易造成污染企业无力承担甚至被迫走上破产的绝境。对受害者来说,环境污染企业一旦破产也会使其拿不到应有的赔偿而影响以后的生活。因此,将环境赔偿责任尽快的社会化,就成为现阶段解决这一问题的一个世界性的趋势。本文首先介绍了环境责任保险的相关概念及特征,环境责任保险作为一种新兴的保险类型,其实质是通过保险这一手段将环境事故损害的责任分散给社会来承担,有利于减轻企业的负担,更有助于环境事故发生后的补救工作,客观上促进了环保事业的不断发展。在确定了环境责任保险的基本概念之后,从当前我国环境责任保险试行工作的现状出发,分析了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并分析其不足。环境责任保险作为国内责任保险新兴的险种,尚未制定有专门的法律对其进行具体规范,现有规定大多是出现在别的法律法规中涉及环境因素的条款,仅仅靠这些依据支撑了我国现有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基础。不仅如此,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在试点过程中也存在不少问题,如承保范围过窄,损害赔付范围不明确,保险费率不合理,缺乏专业承保机构,投保模式选择不科学,保险法律体系不健全等。通过国外发达国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分析,总结出各国对于环境责任保险的先进经验,为我国建立完善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提供借鉴和参考。不管是适用强制性保险模式的美国、德国还是适用任意性保险模式的法国、英国,都是依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基本的环境责任保险,并随着实践的不断发展进行完善和改进,最终形成适合本国国情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最后,通过对我国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评析,阐述了我国发展环境责任保险的理论基础、经济基础、实践基础和政策支持,肯定了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建立的可能性。同时分析了发展环境责任保险的必要性,环境责任保险作为处理环境纠纷,寻求环境侵权损害社会化救济的有效途径,有利于引入市场机制解决环境问题,推动环境立法改革完善我国司法法律制度,有利于构建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经济环境的双赢。在学习西方发达国家环境责任保险理论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建立和设计适合我国环境现实的科学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