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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了要通过多种渠道来增加中低收入群体的要素收入,以及城乡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农民财产性收入作为农民收入主要组成之一,在收入中长期扮演着边缘角色。财产性收入的提高不仅可以反映出一个国家的市场化水平,也可以体现出其经济发展的水平,它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基础,因此,深入研究如何提高农民的财务状况,显得尤为重要。当前,我国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主要来自租金、土地税收和存款利息。通过有效利用闲置土地资源,可以显著提高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宅基地制度一直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政策,它为农民提供了稳定的收入来源和生活保障。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迅猛发展,城乡人力资本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许多年轻劳动力纷纷从农村迁往城市,而宅基地却面临着被无情抛弃、荒废的困境。近年来我国陆续出台政策法规以推动宅基地制度改革,直至2018年“三权分置”政策的提出与实施,宅基地财产属性才得以被真正激活。本文以土地财产性收入为切入点,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探讨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对农户财产性收入的影响作用及内在机制,为提升农户财产性收入提出解决措施。本文结合马克思主义相关理论,在梳理近年来国内外研究成果及国家相关统计数据的基础上,探究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对农户财产性收入的影响作用。首先,对宅基地流转与农户财产收入进行测度分析;其次,基于2020年CHFS金融数据,利用倾向得分匹配法(PSM)与中介效应模型分析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对农户财产性收入的影响作用及内在机理。研究结论如下:第一,宅基地流转通过提升宅基地流转收益直接促进了财产性收入的增长,流转还可以通过改善收入水平、土地效益和农户生计间接促进财产性收入增长。第二,对宅基地流转,采用转出率、转入率与总流转率公式进行测算,发现农户宅基地流转率整体偏低,农户宅基地转出行为多于转入行为。并且宅基地流转行为在不同区域、不同收入层级的农户家庭中存在异质性。对农户财产性收入,采用公式定义法和泰尔指数进行测算。发现组间泰尔指数远大于组内泰尔指数,即不同经济带间农户财产性收入差异是总体农户财产性收入差异的主要原因,且东部地区是农户财产性收入总体差异的主要贡献因子。第三,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对农户财产性收入具有显著的正向效应,并且宅基地转入与转出对农户财产性收入均有明显的促进作用。对宅基地流转、宅基地转出与宅基地转入分别进行倾向得分匹配,其平均处理效应分别为5011、6081、1194,且结果均在1%水平上显著。因此,探索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路径有利于促进农户财产性收入的提升,从而促进城乡共同富裕。第四,宅基地财产性收入效应具有异质性。宅基地流转前后高收入农户家庭财产性收入效应为低收入农户家庭的2倍,这主要因为农户家庭收入与财富总量存在正相关关系,因此收入层级越高的农户家庭持有的土地资产越多,越容易提升财产性收入。宅基地财产性收入效应也与区域相关,呈现“东部>中部>西部”的现状,这主是因为发达地区的政策制度、经济水平、农户认知等方面优于欠发达地区。因此应进一步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并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扶持力度,从而避免宅基地财产性收入效应对贫富差距的放大。第五,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通过影响非农收入进而影响财产性收入,非农收入在宅基地流转影响财产性收入的关系中贡献了28.9%的中介效应。为进一步厘清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对农户收入的影响,分别从宅基地转入与宅基地转出,建立“宅基地转入—经营性资本投入—经营性收入”与“宅基地转出—非农就业水平—工资性收入”两条研究路径。实证结果表明,经营性资本投入与非农就业水平分别贡献了11.9%和35.8%的中介效用。基于以上结论,从宅基地流转、农户生计、共同富裕贫等三重视角,构建基于促进农民财产性收入增收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可行路径,为政府制定政策提供参考依据,促进宅基地流转的改革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