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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移动智能终端的普及以及流媒体技术的发展,网络音乐逐步发展壮大。但是,网络音乐在传播方式以及传播特点等方面的变革也为著作权保护带来诸多挑战,盗版现象丛生。长期以来,诉讼周期较长、诉讼成本过高、获赔数额有限使得版权方不愿、也不能投入过多的精力在中国市场进行法律维权,因而不能有效发挥著作权制度对于权利人的激励作用,促进产业的长远发展。在网络环境下,迫于权利人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违法所得举证难、认定难等问题,法定赔偿成为解决网络音乐著作权侵权纠纷最为普遍的一种方式。但是,在适用法定赔偿时又存在权利人获赔数额少、考量因素不规范等问题。因而抓住第三次《著作权法》修改的机遇,立足对我国网络音乐著作权司法实践的分析,构建更为合理、适应产业特点与产业发展规律的法定赔偿制度,对于我国网络音乐产业有序、健康发展颇为重要。第一章分析了网络音乐著作权法定赔偿制度的研究背景与研究现状。互联网的发展很大程度上改变了音乐作品的传播方式,提高了音乐作品的传播效率,促进了音乐作品在市场中的广泛、自由流通。但是,这一特点也造成了权利人对作品的控制力被削弱。尤其是音乐平台的发展,极大地改变了传统音乐产业链的运作模式。我国网络音乐产业在迅猛发展的同时,盗版侵权等问题长期没有得到解决。随着政策法律对著作权保护的加强,网络音乐著作权诉讼案件不断,权利人希望通过诉讼得到合理赔偿、有效制止侵权。第二章分析了网络音乐著作权侵权法定赔偿制度的具体规定。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共同构建了著作权侵权法定赔偿的基本制度。北京、上海、广州等网络音乐著作权案件较多的地区,其高院结合司法实践,提出了有关网络音乐著作权法定赔偿的具体指导意见。《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对法定赔偿制度进行反复修改与完善。第二章还结合其他国家与地区关于著作权损害赔偿的相关制度,对其中涉及法定赔偿的适用条件、适用顺序、适用单位、考量因素等方面与我国相关规定进行对比,对我国现有制度进行理性评价。第三章分析了网络音乐著作权法定赔偿制度实施现状与存在的问题。对于国内案例,除了关注近年来网络音乐著作权在案件数量、诉讼请求、法院判赔方面的总体特点之外,重点分析了法定赔偿适用泛化以及法定赔偿判赔数额低的制度原因与现实原因。同时,第三章还分析了英、美法院在相应问题的判决,为解决我国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供思路。第四章提出了完善我国网络音乐著作权法定赔偿制度的具体建议。解决网络音乐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需要理论构建与制度安排双管齐下。首先应当正确处理法定赔偿与惩罚性赔偿的关系,明确法定赔偿适用顺序。其次,应当细化法定赔偿的适用梯度,依照侵权人过错程度的不同设定不同的数额区间。再次,应当细化适用法定赔偿确定赔偿数额的标准,尊重作品的市场价值。最后,应当完善适用法定赔偿的制度保障,完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进而明确举证不能责任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