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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市场机制已经深深地嵌入到社会结构当中,包括住房制度在内的各种社会制度,都不可避免地打上市场化的烙印。住房制度改革完成了从福利化分配到货币化分配的剧烈转变,从根本上改变了我国城市住房供应体系的本质和结构,影响广泛,意义深远,堪称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最为重大的变革之一。但是,住房制度的市场化是一把“双刃剑”,它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亦再造了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
在住房制度改革之前,公有住房是住房所有权唯一的表达形式,住房之于社会成员的意义,仅限于生活必需品层面,与个人或家庭财产不具任何相关性。在住房制度改革中,政府以市场为手段,以转移住房供给责任为目标,自上而下地在全社会范围内启动并推广。国家鼓励住房消费并对个人购买或转让自用普通住房给予积极的制度支持,房地产市场也在改革中逐渐成型,并以国家经济发展支柱产业之姿傲立于世。市场化改革极大地改善了住房供给与需求不平衡状况,使社会成员的住房需求得到了满足,整个房地产市场也呈现出供需两旺的情形。
但是,在繁荣背后却隐藏着巨大的危机。无论房地产市场看起来如何兴旺发达,有两个极端现象是不容小觑的:高收入群体的住房不断地升级更新,住房作为家庭财产存在的同时,甚至被当作投资品以形成投资收益;低收入群体被住房市场排斥,高额的房价剥夺了他们享有住房商品化带来的自由选择权力,也剥夺了住房转化为家庭财产的可能性。我国的住房制度改革在不同的社会阶层中分配了住房利益,并使社会成员在住房市场中处于不平等的位置。高收入群体因为其房改前占有更多房源而在房改中获得了更多利益,而低收入群体则受到了来自于旧有行政化住房分配制度和住房市场化改革的双重挤压。住房起点的差异性影响了他们在住房市场的购买力和家庭财富的积累,作为家庭财产形式存在的住房在占有多寡方面的不平等,实际上反映的是社会成员资产积累的不平等,它与收入不平等是两种程度的不平等,对于低收入群体的负面影响要远甚于后者。
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居民所拥有的家庭资产一直以少量金融资产为主。但是自住房货币化改革开始,住房产权日渐明晰,住房作为家庭财产的意识普遍增强,房产已逐渐成为我国普通居民家庭中价值量最大的财产。住房私有化改变了家庭财富的存在形式和社会成员的生活观念、生活方式,也改变了他们的社会处境和经济地位。个体对住房这一不动产的占有,实际上是对获取更多生活资源机会的占有,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个体的生活状态。因此,本文从住房资产积累不平等角度切入当代中国低收入群体住房问题的研究就格外具有现实意义。
住房不仅具有福利属性,同时还具有商品属性。而商品属性又进一步延伸出资产性特质,主要表现在财产属性与投资品属性两方面。本文的研究视角正是源自于对住房资产性特质的认知,并在具体分析中采用了资产建设理论作为基本的理论分析路径。在资产建设理论视野中,资产被限定在有形资产范围内,它的存在超出了其本身具有的货币价值的重要作用。资产的存在能够促进其持有者家庭稳定性增强,生成抵抗意外风险的能力;使持有着对未来生活与发展产生良好的预期,并促使持有者将结构性的机会转化为对未来具有建构性的行为,在这里资产就是具体形式的希望;个体通过资产的转换功能,达到刺激其它资产积累的目的,使持有者在控制和管理既有资产的过程中,不但能够实现资产的增值,还能够实现人力资本与效能的积累和提升;资产持有与流转还能够增加社会联系和影响,扩大持有者的交往空间,并提高其政治参与能力等等。个体能够通过资产的持有以及资产所具有的转换功能实现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的增加,拥有更大的选择空间与对生活的掌控能力。本文以哈尔滨市龙橡社区为例,对该社区居民的住房资产积累困境进行了深入分析,通过调查掌握了该社区居民由于住房资产缺乏而存在的实际困难,并总结出资产匮乏将会使个体陷入更为艰难的生存环境中的结论。
在我国,随着私有化意识的复苏,个体在资产积累方面表现出积极主动性,国家亦在制度层面表现出对个人财富积累的鼓励,以财产法、物权法等制度保障个人财产权利。在中高收入群体内部,对于住房与家庭资产积累、资产与可持续发展能力相关性的认知早已转化为其资产建设行动的逻辑起点,并在结构性力量的支持下形成了制度与资产积累的良性循环,资产在市场中成为不断积聚的有生命力的活的资产。低收入群体虽然并未明确地将资产与生活水准、生存机遇、生活方式联系起来,但是在行动中表现出来的对住房作为资产存在所能提供的积极效能的追求,亦表明了该群体成员具有不亚于中高收入群体的资产积累意识与需要。也就是说,穷人在资产积累方面的心理认知结构与非穷人并没有多大的差异。而现有制度并没有为穷人资产积累创造适宜的环境,反而在制度供给不平等中加剧了资产不平等,并且使这种不平等日渐显现出固化的趋势。
资产是一种家庭财富的积累,由于它可以通过某种方式转化为收入,继而形成购买能力,因此从长远角度看,资产能够为家庭生活的改善提供投资的资源与保障,它与人们长期的生存发展能力具有很强的相关性,这种可持续生计能力已经成为实现社会平等的关键所在。因此,资产不平等更进一步引发的是个体行动能力的不平等。当我们采用收入变量作为考察贫困的起点时,收入作为具有局限性的变量并不能准确反映出以之为基础所产生的生活水准的实际状况,因为收入对于诸如健康、疾病、教育、政治参与等等因素没有明显而直接的效应,收入不足并不是导致贫困的唯一原因。因此,我们所追求的社会平等应该包括个体行动能力的平等,表现为市场参与能力、市场竞争能力等等能够实现可持续性发展的能力的平等。显然,这种能力的平等已经跳出了经济范畴,具有了更广泛的社会意义。而收入只是具有短期性的流动资源,在维持人们的消费水平方面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但是消费并不能实现个体权能增强,这是导致以收入为基础的社会政策在提高社会成员的福利水平方面颓势尽显的根本原因。因此,资产积累在经济和社会福祉中的重大作用,应该成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目前,资产建设理念正以锐不可当之势席卷全球。在中国,资产建设理论才刚刚进入社会政策研究领域,但已是一石激起千层浪,引起了学者专家的高度关注。以资产为基础的社会政策,强调了一个基本前提,即市场与社会保障不是两个天然分割的领域,经济与社会并不必然相斥,社会干预的方式并不一定要排斥市场。收入政策的目的是实现结果公平,资产政策的目的则在于起点公平与过程公平。只有在过程中排除各种干扰性因素才能保证从起点公平最终走向结果公平。资产政策强调主体性与参与性,主张人们在有机会时主动参与关系自身前途的创造,而不是被动地接受某些制度安排的结果。这实际上是强调政府在进行社会干预时,将重心从再分配领域移至生产环节,强调个体在参与经济生活中避免行动能力的萎缩而形成社会自闭症。
我们采用资产社会政策作为解决低收入群体住房问题的重要途径,获得了从理论到实践的双重支持:资产建设理论实际上打破了行动者——结构二元对立的思维定式,在认可社会结构决定性力量的同时,强调行动者具有的能动性依然在发挥对制度的形塑与制约作用,个体的能动行为对于改变生活困境具有重要的存在意义,这也是资产建设理论的理论建构机制之一;在实践中,各个国家与地区积极的资产建设实践证明了资产建设理论的可行性与优越性。因此,本文最终提出了两种解决低收入群体住房问题的途径:一是对现有住房保障政策加以调整和完善,二是以建立资产账户的模式从本上改变我们的社会保障系统,以基础整合的方式完成对低收入群体住房问题的解决。
总之,住房是非常复杂的社会政策领域,但它也是一个非常有创造性的领域。通过强化资产建设解决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的探究,既可以是一种解决问题的思路,也能够为社会保障其它领域问题的研究开阔视野。资产政策不是也不可能取代收入政策,如果在实践中能够找到一种方式使二者有机融合,那将是社会政策领域的又一次重大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