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障碍对刑事责任的影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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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障碍作为一种特殊心理现象,自十八世纪以来就一直是心理学领域的重要研究内容。而后,人格障碍相关生物学要素被相继发现,精神病学学者也以新技术手段对其发病机制和治疗预后进行着锲而不舍的研究。人格障碍作为处在心理学和精神病学交叉界域的概念,对刑事司法实践也有复杂的影响。尤其是在精神病人犯罪更易引起舆论广泛关注的现状下,发掘刑事理论根基,对行为时患人格障碍相关犯罪的法律适用做出正当解释与理性裁判,就显得尤为重要。该文从当前人格障碍理论入手,明确其定义与特征;并就域内外立法和司法实践,对人格障碍之于刑事责任影响的认定现况加以分析,明确我国存在的不足;再从根本上分析其承担刑事责任的理论根基;最后结合我国语境,对行为时患人格障碍的刑事责任认定进行剖析与路径选择,以期益于我国人格障碍刑事犯罪问题的合理解决和预防。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约4.2万余字,基本内容概括如下:第一部分为对人格障碍的概述。首先,明确人格障碍的基础理论。从人格出发,明确心理学与精神医学中的人格与人格障碍之概念关系,人格障碍是人格偏离正常模式的结果,处于学科交叉点。其次,在前述基础上分析人格障碍在精神障碍中的特殊性,此点从人格障碍本身的病理成因与特征等加以展开;并评析由于此特殊性而导致的人格障碍多样评价标准,明确人格障碍类型难以有效分割,这需要刑法从更新视角加以探究。最后,强调人格障碍与刑事法治建设高度关联。人格障碍是人格有缺陷的产物,这既影响刑事责任能力,也影响刑罚轻重。第二部分为人格障碍对刑事责任影响认定的域内外立法与司法现状。域外方面,刑事责任能力认定标准以混合标准最为常见,人格障碍对刑事责任能力的影响有无、限制、完全三类;新趋势是人格要素蕴含的危险性受量刑重视,保安处分制度也愈发考虑此点。我国内地立法对人格障碍和人格的规定并不明确,实质上承认了人格障碍对刑事责任能力的充分影响,但对犯罪人行为时患人格障碍之刑事责任认定存在忽视危险人格这一不足,且将行为时人格障碍作为从宽依据的泛化倾向。第三部分为人格障碍对刑事责任影响之评价的理论依据。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实证学派理论不断融合发展,使刑事责任理论形成了以意志自由为基础并重视社会防卫目的的基本内容;刑罚观也走向了并合主义。精神障碍犯罪人的处遇也以并合为依据,在报应正义基础上强调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以前述为基础,从报应角度出发,人格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的基础是相对的意志自由,本质是犯罪能力。且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应当以辨认和控制能力为核心,遵循混合标准;并以行为时为判断节点,结合人格障碍特殊性进行综合评价。从预防角度,人格障碍是人格的特殊形式,故刑罚裁量应当注重人格障碍者本身具有的危险人格,由此实现人格与人格障碍相关的精神医学、犯罪学、刑法学等学科之间的沟通。第四部分为人格障碍对刑事责任影响的认定路径。其一,应从原则上承认人格障碍对刑事责任有双重影响。其作为刑事责任能力要素可能影响责任刑,作为典型的危险人格可能影响预防刑。其二,人格障碍的具体认定应有章可循,且不被滥用。若行为人在行为时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原则上应承担完全责任;若行为时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则应考虑对限制能力再分级以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根据当前科学发展,应承认严重人格障碍可能导致行为时无刑事责任能力;将人格障碍所具有的危险人格作为酌定量刑情节。此外,笔者也认为应当重视危险人格在缓刑适用中的作用,并优化强制医疗制度,以此与人格障碍犯罪治理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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