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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限定性关系分句(ARCs)是一种与限定性关系分句(RRCs)在语义上相对立的典型的关系结构类型。就它们的区别而言,学术界的惯用说法是:限定性关系将其先行语限定于一个更具体的类别里,非限定性关系分句的语义功能不在于限定;而是对其(语义上已特定的)先行语添加额外的、附加信息,且这些附加信息可以随意删减而不影响其先行语乃至整个句子的意义。然而,它们语义方面的区别远不限于此。在功能语法(SFG)中,非限定性关系分句归属于相互依赖系统和逻辑语义系统所结合的“主从阐述”范畴。一方面,非限定性关系分句在语法上与主句之间存在着主从关系;其中,分句是依赖句,而主句是控制句;分句与其先行语的语法关系并未被考虑;而另一方面,它在语义上对某个成分(即:先行语,而非与其有语法关系的主句)提供附加特征,且该成分已特定;分句与其先行语之间的逻辑语义关系仅限于阐述,而不存在延伸或发挥关系。该分类方式存在一定的问题,本文旨在在功能语法框架下对非限定性关系分句进行重新分类。其中,该分类的基本原则包括两点:(1)就语法而言,非限定性关系分句不从属于主句,而与其先行语构成句法成分;(2)就语义而言,非限定性关系分句是含多种语义的复合体—它不仅阐述其先行语,且可能与主句建立延伸或发挥的逻辑-语义关系。Constituency学说的基本理论原则是:非限定性关系分句是从属分句,它内嵌于一个与其先行语构成的句法结构中。根据Constituency学说倡导者De Vries(2006),非限定性关系分句是其先行语的一个明示性并列成分,该类分句的内部结构等同于限定性关系分句的句法结构(而“明示”在语义上等同于Halliday的“阐述”关系)。本文认为,在语法层面,非限定性关系分句,作为一个含有虚拟中心词的假性自由关系分句,与其先行语并列,并构成一个明示性并列短语;这是非限定性关系分句的基本句法结构。但是,有些非限定性关系分句(在语法和语义层面的某个接口上)需要移位;它们从明示性并列短语中移位至与主句同等的地位,并与主句构建小句复合体。因此,经过移位的非限定性关系分句至少有两种不同的语法结构以在语义层面体现语义链;而在第二种(即:移位后)的结构中,非限定性关系分句即为Halliday所指的“未被明确指出逻辑-语义关系的并列扩展类小句”;在这种小句复合体中,非限定性关系分句作为一个具有独立潜势的小句,与主句建立并列的语法关系和延伸或发挥的逻辑-语义关系。非限定性关系分句在语义上看作为一个继续分句,延伸或发挥着其作为起始句的主句,它们之间的逻辑-语义关系通常依照不同语境而定。这也说明,不同于限定性关系分句,非限定性关系分句与主句,甚至与整个句子之间存在着更加动态的、有赖于语境的、相互的语义关系;非限定性关系分句的意义并不是对其先行语在语义上的简单叠加,因为小句之间通常存在着诸如原因、让步、时间等逻辑-语义关系,而这些关系可能进而凸显得尤为重要。(这也是对De Vries(2012)所提出的—非限定性关系分句在句法方面处于从属地位;而在语义方面具有主句属性—这一特性的另一种阐释。)而对于其它的非限定性关系分句,它们不与主句建立任何的逻辑-语义关系,因而不需要移位,依旧滞留在明示性并列短语中,归属于“并列阐述型”。因此,本文认为,在语义层面上,相互依赖系统和逻辑-语义系统的不同子项目相互结合可以构建三大类非限定性关系分句:“并列阐述型”、“并列延伸型”和“并列发挥型”。此外,本文的另一个主旨在于在语义层面之外—从认知语用角度,以概念整合理论为基本理论指导,对非限定性关系分句进行初步研究。在该层面,非限定性关系分句被看作为独立的小句分析单位,它由各种信息性的概念片段组成,这些概念片段依照它们的关联性被选择,并映射、排列、重组于心理空间之中,从而实现动态的认知处理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