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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监督是一个重要的法学基础性课题,而宪法监督模式研究又是法律监督理论的核心。如何监督和保障宪法的实施,这是世界各国宪政建设实践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自从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问世以来,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陆续以不同的形式,建立了审查一般立法或行政法规是否符合宪法的制度,通常称为违宪审查或合宪性审查,以保证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和地位。我国宪法确立的违宪审查制度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审查制,可归属于立法机关监督模式,但立法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是一种不完全的违宪审查体制,增设宪法监督的专门委员会也难以保证其有效性;而且该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缺乏常设机关和相应审查程序两个比较大的缺陷,《立法法》的颁布、法规备案审查室的设立、“两个审查程序”的确立,虽在一定程度上对此缺陷作了弥补,但对行政法规以上法律的违宪审查及相应的处理措施等问题则没有作出规定。因此,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仍需完善。但要做到这一点,必然要改革我国现行的违宪审查体制,这就不免要借鉴国外相关制度。概括来说,目前世界范围内存在三种基本违宪审查模式,即立法机关监督模式、司法机关监督模式、专职机构监督模式。而通过对这几种模式的考察可知,立法机关和普通法院违宪审查体制并不适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和需要,专职机构违宪审查模式则可以为我国的政治体制所接受,该制度有利于在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上,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专职机构监督模式从形式上具体又分为以德国为代表的宪法法院模式和以法国为代表的宪法委员会模式,通过比较,笔者建议设立独立的宪法委员会,把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宪法监督与宪法委员会的专门违宪审查结合起来,实行以宪法委员会为主的违宪审查体制,并制定相应的《组织法》从法律上予以保障。惟有这样才能较圆满地解决中国的违宪审查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