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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社会结构日趋复杂,以多数原则和选举制为特征的代议制民主越来越受到人们的质疑与挑战。在这样的学术背景下,西方学者将古希腊民主理论与现实民主需求相结合,提出了协商民主理论。与代议制民主不同,协商民主理论最大的特征之一,就是体现民主生活中的多元与共识。协商民主主张在政治诉求多元化的前提下,通过协商、讨论的方式,体现不同阶层群体的利益,最终达成共识。协商民主理论的这些特质适应了现代民主的发展潮流,对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在我国所有的民主形式中,由于基层民主建设所涉及的具体问题与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因此,对于基层协商民主实践形式的积极探索便构成了我国民主实践的重要内容。无论是上个世纪90年代初产生的民主恳谈会制度,还是十八大之后出现的居民议事会、公民评议会等民主实践形式,都是我国基层协商民主建设的具体实践。随着我国改革进入到全面攻坚阶段,基层社会所面临的深层次矛盾也日益突出。基层协商民主不仅是群众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重要渠道,也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有效方式。因此,在十八大正式提出要全面推进我国协商民主建设之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又将开展形式多样的基层协商民主作为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发展目标。作为政治发展基本构成要素和运行主体的制度,其规范、有序和结构化程度的高低直接影响了政治制度的社会认可度,同时也是评价政治制度适应能力的重要指标。因此,大力推进我国基层协商民主制度化建设,实现基层协商民主在动态化制度建设过程中的体制、机制创新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在对我国当前典型的基层协商民主实践形式简要梳理的基础上,通过分析比较各自特点,结合实际,总结概括出我国基层协商民主制度化的现实困境,并尝试提出相应优化之策。近年来,我国基层协商民主在理论与实践上取得了显著成绩,但由于相关制度供给不足,导致在基层协商民主实践过程中遇到了许多现实问题。比如:基层协商制度主体能力不足;制度的协调性、系统性不够;制度的执行性和保障性欠缺等。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归根结底是由于缺乏完善的制度安排。首先,要进一步锻造基层协商民主主体,提升主体制度化能力。其次,要不断完善基层协商民主实现形式,拓宽参与渠道,加强基层协商民主立法工作。再次,要制定完善的基层协商程序运行机制。建立基层协商议题征集制度,规范基层协商民主运行程序。最后,要不断完善基层协商评价监督机制。建立基层协商过程监督机制、民主评议机制、信息反馈机制和奖励惩罚机制。实现我国基层协商民主的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离不开国家制定健全的法律制度。要努力防止基层协商民主的片面化与形式化,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参政需要,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