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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民主法治建设正方兴未艾,在民主法治建设中具有核心地位的民主宪政建设理应受到理论的关注。权利制约权力,作为民主宪政的价值目标和基本机制的统一,必须得到哲学上的关注和明辨。在社会主义的中国,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视觉分析权利和权力的关系问题,为权利制约权力提供唯物史观的理论支持,无疑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立足唯物史观的基本立场,运用以历史与逻辑相统一为轴线的综合分析、理论联系实际的实证分析等方法,通过揭示由现代经济基础催生的自主平等的权利主体人格及其社会本体地位的确立,分析权利制约权力成为民主宪政的价值目标和基本机制的社会根据。同时,具体分析权利制约权力的内在机制和辅助机制,客观剖析我国在民主宪政建设方面现有立法和体制的不足。全文共分三个部分来展开论述。
一是基础理论篇。内容包括在对权利范畴进行科学揭示的基础上,立足于唯物史观的基本方法,分析现代经济基础即市场经济机制对现代社会主体自主平等的权利主体人格的催生,论证正是该种社会主体人格状态生成为现代民主宪政国家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内在社会机理:它作为现代经济和物质生活关系的感性的存在物,作为能动的社会存在,要求并决定社会主体的基本权利相对于国家公共权力的本体地位,要求并催生民主宪政建设须以权利有效制约权力作为基本价值目标和基本机制建构。同时,以英美两国民主宪政制度成长史为考察对象,论证权利有效制约权力的宪政维度地位,并论证追求和实现权利对权力的有效制约,也是社会主义国家民主宪政的根本维度。
二是内在机制论篇。在论证和界定权利的防御、受益和救济三种基本权能及其指向的基础上,分析权利的充分确认和享有与国家公权力主体相应义务的充分确认和承担的对应关系,揭示权利的充分确认和实际享有本身,就包含着权利有效制约着权力的内在机制。基本结论是,为了充分确认和保障权利,就必须充分确认国家公权力主体应承担和履行的相应义务,否则权利的确认和享有必将流于虚置化;同样,充分落实确认和保障社会主体权利享有的价值目标,必然导致促使国家公权力依法承担和履行权力正当行使的义务,形成权利对权力有效制约的制度设计。权利制约权力的内在机制,就在于充分确认和保障社会主体的基本权利真正具有充分的针对国家公权力的权能,让社会主体凭借这种相应的权利基本权能,促使国家公权力及其行使者必须履行与这些权能相对应的义务,既促进国家公权力主体履行其保障社会主体的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责,又有效对抗国家公权力主体侵犯社会主体的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从促进和对抗两个方面,促进权力的正当行使,对抗权力的异化。
三是辅助机制论篇。权利制约权力的内在机制的正常运行,需要借助权力制约权力机制的保障。这实际上是一种权力的合理分立与制衡机制。鉴于存在一种将经典作家的个别结论教条化,最终导致视分权制衡机制为资本主义国家的专利,视所谓“议行合一”体制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权力组织原则的机械论,本部分内容首先进行了正本清源的理论论证。通过历史考察,揭示分权制衡机制在历史上存在的社会机理,揭示其在历史上是作为自主平等人格群体建构国家权力体制的基本制度选择而存在的事实。同时,又用一定的篇幅,论证了马克思赞同的巴黎公社式的“议行合一”政制的特定社会历史内涵,论证巴黎公社式的“议行合一”政制并没有成为社会主义国家权力组织形式的历史事实。进而从现代国家需要官僚制的行政管理体制和专业化法官的事实出发论证了如下观点:(1)只要官僚制的行政管理和专业化的司法体制还是现代国家必须接受的公共行政和司法的命运,以废除官僚制,实行直接民主制为基础的民选机关“既是行政机关,同时也是立法机关”的巴黎公社式的“议行合一”政制设计就只能是一种理想;(2)现代社会内在需要民意机关和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相对分立基础上的有效制衡机制,尤其是民意机关和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适度而强有力的监督制衡机制,而这些机制,恰恰是保障权利有效制约权力的客观需要;(3)在官僚制的公共行政管理还是一种必然的现实选择的基础上,强调所谓“议行合一”,根本不会产生巴黎公社式的民意机关“议行合一”政制所具有的保证人民监督、形成廉价政府的正面价值,只能导致官僚群体充斥民意机关使其“橡皮图章化”的负面结果。在完成这些理论论证的基础上,文章进一步结合中国的现实问题,分析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础上的民主分权制衡机制对权利的充分确认和权利的充分享有即权利有效制约权力的保障作用。
论文的学术创新之处主要表现为四点:
一是,在对各种权利的界说进行爬梳的基础上,对权利范畴进行了新的界定,提出了一个可充分表达权利现象的本质尤其是能动的利益效能的权利概念。
二是,立足于唯物史观的基本方法,分析现代经济基础即市场经济机制对现代社会主体自主平等的权利主体人格的催生,论证正是该种社会主体人格状态生成为现代民主宪政国家的生成和发展提供了内在社会机理,并决定了民主宪政建设须以权利有效制约权力作为基本价值目标和基本机制建构。这为我国宪法哲学的研究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和视角。
三是,创新性地提出和论证了权利的三种基本权能和主要指向,分析与权利基本权能的充分确认和享有相对应的国家公权力主体的义务承担和履行,具体剖析了权利可有效以制约权力的内在机制。某前,尚未发现国内外相关学界的学者对这一问题作类似的学术思考。
四是,立足于现代民主国家需要官僚制行政管理和专业化司法制度的命运,对社会主义国家的权力具体组织形式的现实合理选择进行了新的思考,并具体分析了我国社会主体基本权利的充分确认和享有对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监督制衡机制的内在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