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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陪审制度历经革命根据地时期的初创、建国后仿效前苏联模式的建立,实践中的委靡,直至2004年8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并于2005年5月1日正式实施。三年多的时间,人民陪审员制度已经成为我国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体现了司法民主,取得了一定实效。但是人民陪审员制度缺乏相关配套制度的支持,其本身也有诸多不完善之处,兼之司法实务中遇到的一些问题,使其发挥不了应有的功效。本文拟在借鉴国外两大法系国家的立法和司法经验的基础上,思考如何完善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章介绍了我国陪审制度的历史与现状、基本内容并阐述其意义。在对我国陪审制度进行现状分析、并介绍其基本内容的基础上,阐述法学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存废之争,并引出笔者的观点,应以制度在立法和司法中暴露出的问题为突破,完善现有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接着进一步阐述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意义。第二章阐述西方国家陪审制度的现状与借鉴。英美法系(以英国、美国为代表)陪审团制的特点是:陪审员选任上的广泛性,陪审团与法官职权分工上的明确性以及陪审团在诉讼过程中作用的消极性。而大陆法系(以法国、德国为代表)参审制的特点是陪审员以个人名义参与审判;陪审员与法官在职权上没有明确分工;职业法官在庭审中居于主导地位等。对各国陪审制度进行比较分析。一是比较分析两大法系陪审制度,在此基础上总结两大法系陪审制度的利弊。二是比较分析我国陪审员制度与两大法系陪审制度的差异,在此基础上总结借鉴的思路和内容。第三章阐述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评析。从立法层面和司法实践层面指出所存在的陪审员权责、选任、管理、报酬等问题,并对陪审案件的适用范围问题、“陪而不审”等问题进行具体评述。第四章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对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提出了思路和建议。首先提出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指导原则。引入程序正义理念,一方面更好地体现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另一方面使民众能够在建立程序正义理念的基础上信赖由人民陪审员参与的案件审理过程。但是,程序正义原则在我国现有的国情下也有其相对性,必须在保障人权和基本公正的情况下追求程序正义。优势互补原则,在法院和普通民众之间建起一座桥梁,不仅使人民陪审员的“大众理性”和“民间智慧”与职业法官相互补足,而且让民众感觉法院并不拒绝大众的价值标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既需要问题的现实解决,也需要先进理念推进,故需要立足现在和展望未来相结合。其次,阐述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具体思路。一、宪法和其他法律等相关法律的支持和保证,使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合法的地位;二、从权责、选任、管理、补贴等问题,完善和设置对于人民陪审员的若干规定;三、从适用陪审制度的案件范围等方面,完善和设置对于陪审案件的若干规定;四、简述完善与陪审员制度配套的相关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