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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基本理论入手,廓清了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含义,梳理了其发展历史和现状,分析了其赖以存在的价值基础和医学伦理基础以及知情同意权的制度框架,最后结合我国目前患者知情同意权的立法现状,借鉴其他国家有关患者知情同意权的立法经验和法律实践,对我国患者知情同意权制度的立法完善进行了粗浅探讨。除引言和结语外,全文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基本理论。患者知情同意权,是在“知情”的基础上增加了“同意”的内容,知情是同意的前提,只有建立在对信息充分获取和理解的基础上的同意才具有阻却侵袭性医疗行为违法性的效力。因此,本文首先从知情权与同意权这两方面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概念进行了阐释。接着论述了患者知情同意权的特征,本文认为患者知情同意权具有双重性、基础性、综合性和对等性的特征。最后,在梳理历史发展及现状的基础上,分析了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医学伦理基础和价值基础。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产生,与医学伦理的发展直接相关。医疗伦理的范式经历了由“专制主义”到“患者中心主义”再到“患者权利托付”的转变过程。“患者权利托付”的医学伦理范式要求医疗行为应当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自主决定权。此种伦理基础恰好回应了医疗活动本身的特殊性所带来的社会问题。因此,“患者权利托付”的医学伦理范式为患者知情同意权的确立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从法价值的角度看,知情同意权制度与人权保护的本质相契合,体现了对人性尊严、平等、自由等基本价值的追求。第二部分,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制度框架。本部分主要从权利主体、权利内容、权利救济的角度分析了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制度构成。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权利主体是患者,义务主体是医方。患者行使知情同意权的行为,应当属于准法律行为,而非法律行为。患者本人亲自行使知情同意权必须具有同意能力,而同意能力又视患者对同意内容有无理解能力而定。非完全同意能力的患者以及在医疗过程中无法表达自己意思的患者,存在着权利的代理行使问题。我们应当区分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权利人和权利行使者,应明确患者是知情同意权的唯一权利主体。患者知情同意权由知情权与同意权两部分构成,本文分别对知情权和同意权的对象范围、例外以及权利行使方式进行了详细论述。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救济主要涉及违反“知情同意”之过失的认定、损害形式、因果关系及损害赔偿等内容。第三部分,我国患者知情同意权制度的完善。尽管我国医疗法律法规与过去相比更加强调患者权利的保护并在一定程度上确认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但其规定散见于不同效力等级的法律文本中,缺乏系统性、统一性和可操作性。在医疗实践中,由于传统“父权主义”医疗伦理思想还相当盛行,人们对于患者知情同意权存在着很多误解,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实施也存在很多问题。因此,我国患者知情同意权制度的完善应从观念革更新、立法完善两个方面入手。最后,本文针对具体规则完善,提出了一些修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