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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诉讼不仅是一个重要的法律现象,而且是人类实现社会控制的一种重要机制。现代公诉制度产生之后,从起诉法定主义到起诉便宜主义是刑事诉讼发展的基本趋势。起诉法定主义和起诉便宜主义是现代刑事诉讼的两大基本原则,在刑事追诉过程中同时发挥着重要作用。起诉便宜主义现已被世界各国所接受,绝对的起诉法定主义已无法在各国刑事诉讼中实现。目前,起诉便宜在各国刑事诉讼法中已经普遍确立,起诉法定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在刑事诉讼制度中所占的比重不同是各国的区别所在。英美国家普遍以起诉便宜主义为基本原则,而大陆法系国家则将其作为起诉法定主义的必要补充。二者在制度上面的区别具体表现在检察官的起诉裁量权以及对其的监督制约和救济机制等方面的不同。各国间历史与现实的差距导致起诉便宜主义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体现:英国将起诉便宜主义作为其起诉的基本立场,检察官裁量的依据是“公共利益考量”;美国的起诉便宜主义则主要通过辩诉交易来体现;日本是实施起诉便宜主义较典型的国家,起诉便宜主义在日本被称为起诉犹豫处分;德国是最早提出起诉便宜主义的国家,而且德国刑事诉讼法对于起诉便宜主义的规定非常复杂和多样化。起诉便宜主义在我国的体现经历了从免予起诉制度到不起诉制度的发展历程,再到相对不起诉制度的构建。我国的相对不起诉制度赋予了检察机关有限的自由裁量权,体现了起诉便宜主义的积极价值,但其在制度设计中还有缺陷,主要是适用范围过于狭窄,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的界定存在缺陷以及监督制约机制的不合理。只能说起诉便宜主义原则在我国的刑事起诉制度中有所体现、有所适用,是附条件的、相对的、不完整的起诉便宜。我们应充分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的做法,并结合我国的实际,通过扩大适用范围、明确适用条件、建立听证程序、重构救济途径等方式使起诉便宜主义在我国的充分适用,能够更好的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