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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烟草专卖制度实行三十多年,为烟草产业和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面对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发展成熟,对烟草产业去垄断化、民营化的呼声不断出现,特别是面对世界控烟运动的不断高涨,对我国烟草专卖制度废弃的声音也时有出现。讨论烟草专卖制度存在必要性的前提就是对该制度本身职能定位的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对烟草专卖制度的设定,我国现行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既担负“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发展职能,又担负着“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的规制职能。我国近代对烟草实行国家专卖起源于北洋政府时期。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现行烟草专卖制度到1991年才从法律制度上得以确立。在我国烟草专卖制度建立时,世界上有一百多个国家实行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但是至2012年,实行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的国家基本上完成了市场化的改革,这些国家对烟草专卖制度职能的定位和改革的经验和教训对我国有重要借鉴意义。考察现行烟草专卖制度的职能情况,我们首先对这一制度在我国的沿革以及在该制度不断发展、完善过程中所起的客观作用进行研究,通过纵向的历史观察我们不仅可以理解烟草专卖制度存在的历史原因,也可以理解当前烟草专卖制度职能实现现状的客观原因。在目前的烟草专卖制度之下探讨其改革方向,既要看到其制度设计上的法律应然状态,也要理清其客观实然状态。我国烟草专卖制度的法律应然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赋予其对烟草产业的发展与规制的双重职能,而其客观实然状态就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出现了规制职能的欠缺和两种职能之间的失衡。因此,从法律制度和实践工作中不断推进控烟工作、强化烟草专卖制度的规制职能,通过法治化的路径实现其发展职能与规制职能之间的相对平衡,正是我国烟草专卖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