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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七)》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打破了以往传销犯罪无直接刑事法律规定的僵局。然而由于本罪立法尚不成熟,且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传销活动的表现形式不断推陈出新,造成本罪在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上的诸多难题,理论上也出现了各种争议。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的定罪量刑是国家对传销刑事违法行为的刑罚权实现的重要方式,准确的定罪量刑对打击犯罪、保障人权具有重大意义。为此,本文立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定罪量刑的相关理论,在对裁判文书进行数据统计的基础上,将通过数据分析得出的实践经验与已有的理论相对照,揭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定罪量刑中的规律,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具体化建议。除引言和结论之外,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总体概况。本部分主要立足于180份样本裁判文书的统计和分析,一方面对司法实践中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所呈现的基本情况进行了概括,另一方面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定罪量刑过程中的现实困境进行了总结,分析出当前情况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运行现状,并提出问题,为后文定罪量刑相关因素的分析指明方向。第二部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定罪量刑实证解析。主要梳理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定罪量刑过程中的关键因素,并在对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的基础上,将理论观点与司法实践经验相结合,厘清相关法律规定及其适用过程中定罪量刑方面存在问题的原因。定罪因素主要包括对“组织者”、“领导者”的界定,对共同犯罪的必要性、罪数的区分等的分析;量刑因素如“情节严重”的判定,犯罪后表现如自首、立功、退赔情况等,在文中以实证研究的方式进行了具体解读。第三部分,在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定罪量刑进行解析的基础上提出实证研究的具体化建议。其一,扩大立案追诉标准,以加大对传销犯罪的打击力度;其二,制定与涉案金额相适应的量刑幅度;其三,明晰共同犯罪的认定问题;其四,进一步明确“情节严重”的适用标准;其五,提高缓刑适用率;其六,完善退赔宽宥制度,鼓励犯罪分子积极退赃。最后认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的定罪和量刑应当秉持“严而不厉”的理念,综合考虑全案的罪前、罪中、罪后各个环节中的主客观要素,才能更好地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