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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债权逐渐在近代法上取得优越地位。美国学者科宾曾经指出“可以令人信服地说,从对有效事实和由此导致的法律关系的明确和详尽中获得的收益,没有一个法律领域能与让与法相比。”由此可见,在民法上,加强对债权让与制度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在债权让与制度研究中,债权让与法律模式研究又为其核心所在。债权让与模式是指对债权让与进行调控的理论设计与规范模式。 第一部分为导论,阐述本文写作的选题背景、研究意义、研究现状以及研究方法,为本论题的写作交代背景,同时为本论题的写作起到提纲挈领的作用。第二部分主要针对债权让与的一般理论进行了梳理。具体对债权让与的概念做了界定,指出本文所研究的债权让与仅指民法上指名债权的让与,区别于特别法上的债权让与。随后对债权让与制度在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以及我国法上的历史演进做了考察,进而对债权让与行为的法理基础进行了分析,并指出契约自由、财产的债权化以及债权的有效利用是其法理基础。同时,该章第四节论述了债权让与与债权让与法律模式之间的关系。第三部分主要是从比较法角度对债权让与模式进行了分析。有比较才有鉴别。区分原则和原因理论作为债权让与的基础理论,此部分对其进行了重点剖析。在债权让与性质上,探讨了德国的“不要因的准物权契约说”、日本的“要因的准物权契约说”和法国的“要因的买卖合同说”以及讨论了在此学说基础上构建的债权让与模式。以便从域外法比较考察中获得启示。论文第四部分内容是关于我国债权让与模式的立法现状和学说解释。此部分先从我国债权让与法律模式的立法现状开始分析,剖析的重点是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和合同法第八十条之规定。通过剖析,指出立法疏漏和不足。在债权让与模式的学说解释中,针对债权让与生效规则(何时生效)、债权让与通知主体(谁为主体)以及多重让与、连续让与中的受让人优先规则等争议焦点做了探讨,并提出了看法。论文第五部分是整篇文章的核心和归宿。在对债权让与法律模式有关理论和实践进行剖析后,重点对我国债权让与法律模式进行了构建。具体来说,主要是以区分原则和原因理论为指导,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综合考虑让与人、受让人、债务人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借鉴多种法律研究方法,最终构建出我国的债权让与法律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