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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保险合同的本质特征,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占据着很重要的法律地位,我国《保险法》也以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为立法宗旨,其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但是由于保险业的交易习惯是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始终处于不平衡的状态,这不但与《保险法》的宗旨相冲突,而且也不利于保护被保险人。所以我国的立法者应该在借鉴外国的立法制度的基础上再结合本国国情,使我国的《保险法》更加趋向于完善,也能更有利于保护被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