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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2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并己于2004年2月1日起正式开始施行,这标志着酝酿己久的保荐人制度在我国证券市场正式启动。保荐人制度最早由英国伦敦证券交易所于1995年在其新建的二板市场中正式引入,目前美国、加拿大、德国、意大利及我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都已在其各自的创业板市场中不同程度地采用了该制度。保荐制度的本质是通过强化保荐人在发行上市中的责任,促使保荐人对上市公司和其他专业中介机构进行强制性外部督导与核查,从而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证券市场的有效性。本文运用多学科的知识,对保荐人制度所涉及的核心问题进行探讨,并就我国保荐人制度的现状进行了揭示、解释和前瞻。通过对英国AIM、马来西亚MESADQ、香港保荐人制度等国际上较有代表性的保荐人制度的考察和对比分析,探讨了该项制度的产生过程和理论基础,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本土环境,分析我国在引进该制度过程中所作的本土化拓展,并指出我国制度设计与实施中的不足,最终得出比较完善制度的设想。文章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章通过对保荐人制度的界定,分析保荐人制度产生的原因以及保荐人制度设计的理论基础,阐述了保荐人制度的基本理论。
第二章通过对保荐人制度的现状分析;探明了我国保荐人制度的历史沿革,现存保荐人制度的特点以及不足,阐释保荐人制度产生的土壤和发展的困境,以期对保荐人制度的法律性质和特点以及保荐人制度的内涵有一个较为深入的认识。
第三章对境外保荐人制度的主要类型进行了研究和比较。首先介绍了英国伦敦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美国纳斯达克市场、马来西亚的保荐人制度,然后对以上国家和地区的保荐人制度从保荐人的结构组成、保荐人的任职资格、保荐人任职期限、保荐人的职责等四个方面进行制度比较分析,最后对上述国家和地区的保荐人制度进行总结。
第四章参考境外保荐人制度的成功经验,对我国保荐人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包括明确保荐人与保荐代表人关系和责任、明确界定保荐人与发行人及中介机构的责任、改革监管体系、完善行业监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