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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本。现代社会发展对土地所造成的污染已成为侵蚀这一根本的一个最大威胁。由于土地污染一般是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等综合作用的结果,在立法上主要通过对其他环境要素的污染防治达到防止土地污染的目的。所以,土地污染立法的重点应是污染的治理,而责任制度则是土地污染立法的核心。因此,本文将已经受到污染的土地作为研究对象,以土地污染治理责任制度的理论基础和制度构建为研究重点。土地治理责任主要有两种承担方式,一是整治责任,二是付费责任。土地污染治理责任的主体一般为政府、污染者或土地相关权利人和特定行业集体,不过这些主体所承担责任的理论基础和承担方式有所不同。根据社会契约论、人民主权论、人权理论和法治理论这些关于政府责任的经典理论,政府在土地污染治理领域应承担三种类型的责任:一是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天生应承担的责任——依法实施和完善土地污染治理的各项制度,管理、监督、责令和激励相关义务人进行或依职权自行调查、监测、评估、制定和实施治理方案等相关治理活动,并在情况紧急、污染者或其他相关义务人没有治理能力、不愿治理或难以查明时,对已经或有危害公众健康财产安全等社会公益之虞的土地污染进行治理。二是就因其不履行职责或不适当、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的污染,承担治理责任,主要表现为与污染者或土地相关权利人负连带责任,依法承担治理责任并为治理付费;已为治理付费的污染者或土地相关权利人可以就超过其份额部分向政府追偿;若污染完全因政府造成,治理责任完全由其承担。三是作为国家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代表所承担的责任,主要表现为代表国家,追究造成污染、损害国有财产的污染者的责任,要求其赔偿损害并治理污染。根据“污染者负担原则”,污染者或土地相关权利人应当承担土地污染治理责任。污染者、土地相关权利人并非都应承担同样的治理责任,而应区分污染者就其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造成的污染所应承担的责任,并且要与环境税费制度相配套。这是基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经验以及公平正义的要求。根据侵权责任社会化、公平正义的理念、“集体负担原则”和“预防原则”以及制度选择的理论,特定行业集体应当在土地污染治理领域承担治理责任,主要的方式通常是缴纳特定的税费,以充实土地污染治理的基金。土地污染治理责任制度的整体构架为:首先,政府作为公共事务的管理者,有职责决定需要治理的受污染土地并确定如何进行治理:其次,根据污染是由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造成,区分各个主体承担责任的承担方式:若污染系合法行为,政府应自行治理污染,其费用由污染者交纳的特定税费承担(前提是特定税费制度的设计包含了环境容量生态价值的对价);若污染系违法行为造成,政府有职责依法要求污染者或土地相关权利人就违法导致的污染部分承担整治责任和付费责任,若污染者或土地相关权利人无力整治、难以查明或不愿整治,政府自行进行污染整治,费用由特定基金垫付,事后应向污染者或土地相关权利人追偿;若政府本身的违法行为造成土地污染,政府承担治理责任,并不得由特定基金承担治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