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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犯罪是犯罪的基本形式之一,不作为犯罪理论则是刑法理论中的难点,而不纯正不作为犯罪更是难点中的难点。由于刑法未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作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务中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处理不尽相同。作为义务是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核心问题,我国目前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的研究多倾向于实质义务来源或二元说,但这些研究都仅从理论上考虑,未结合中国国情。本文从涉及到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一个案例为切入点,结合中国国情,提出在坚持形式主义作为义务来源基础上,完善我国目前的四义务来源,以求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的理论研究和实务应用提供一点有益的参考。本文分为五个部分,其中,第一、二、三部分介绍案由、案情、案件争议观点及争议焦点。本案例为出租车司机李文凯对发生在自己驾驶的出租车中的被李文臣强奸的乘客小王不予救助,导致小王被强奸的严重后果。通过对争议观点和理由分析,总结出本案的争议焦点:李文凯对遇险乘客小王是否有救助义务。第四部分是结合案例对本案争议焦点的法理分析,这是本文核心部分。首先对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分标准作简单说明和分析,结合案例认定李文凯的行为是不作为;其次是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来源几种理论观点作详细分析,然后阐述我国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来源的基本情况,在四义务来源的基础上,结合案件情况,具体分析李文凯的行为是否违反职业或义务要求的义务,是否违反法律行为要求的义务,总结得出,我国目前不纯正不作为犯罪四义务来源无法涵盖出租车司机的行为,因此不能认定李文凯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再次,对李文凯的行为进行再分析,虽然前面已经认定其不构成犯罪,但通过犯罪本质分析和与作为的等价性分析,认定李文凯的行为已具备犯罪的实质要件,应当对其定罪处罚;最后,综合全案分析,虽然李文凯的行为具备犯罪的实质要件,但由于目前无法律上处罚依据,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能追究“冷漠司机”李文凯的刑事责任。第五部分为本文的余论,主要阐明对我国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来源发展的建议。在前面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来源几种理论观点分析基础上,针对我国实际情况,提出应坚持形式主义作为义务来源;针对目前四义务不能适应社会发展,提出应扩大形式主义作为义务来源范围,在明确界定重大道德义务的基础上,将重大道德义务纳入其中,并阐明笔者认为应将重大道德义务纳入作为义务来源的观点和理由;最后针对形式主义义务来源存在的不足,提出在司法实践中的弥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