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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中,个人和企业的经济交易活动一般都是通过金融机构来完成,因而金融机构保留了大量的纳税人财产交易相关的信息,可以说金融机构掌握了客户经济交易方面的全部信息。根据税收法定主义的要求,只有纳税人的经济收益满足课税要件的情况下,税务机关才能对其进行课税。因此,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进行课税之前,必须掌握纳税人课税的相关的经济事实,这对核定纳税人税收金额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而税务机关要想准确高效的获取纳税人的课税信息,金融机构的协助是十分必要的。但是,金融机构基于金融隐私权有对客户的信息进行保密的义务。因此有必要在保护金融隐私权与税务机关获取金融信息之间实现一定的平衡,既要拓宽税务机关从金融机构获得涉税金融信息的途径,又要对税务机关从金融机构获得涉税金融信息的权力进行必要的限制。本文以“金融隐私权与税收征管的冲突与制衡”为题,首先对金融隐私权的确立与演进进行了阐述,分析了金融隐私权与税收征管权冲突的根源和表现以及税收征管权与金融隐私权制衡的基础和协调,最后对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以及域外经验的借鉴,提出了在完善我国税务机关金融信息取得途径的同时对金融隐私权进行保护的具体措施。本文主要有以下几个部分:第一个部分为引言,此部分主要介绍了本文写作的背景及目的,本文研究的思路和方法,本文的创新和不足之处以及研究综述。第二部分为首先是对瑞银集团税案的案情的发生、经过以及结果进行了介绍。然后通过对其介绍,引发对税收征管权和金融隐私权关系的思考。第三部分为金融隐私权的确立和演进。这部分主要阐述了对金融隐私权保护的确立过程以及并对金融隐私权的概念和性质进行了界定。第四部分为金融隐私权与税收征管权的冲突。这部分主要阐述了税收征管权与金融隐私权冲突的根源以及冲突的表现。其权利冲突的根源是公权和私权,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冲突。其冲突的表现一方面是税务机关对信息的需求与金融机构保密义的的冲突,另一方面是税务机关对信息的需求与金融机构利益产生的冲突。第五部分为金融隐私权与税收征管权的制衡。这部分主要阐述了金融隐私权与税收征管权制衡的基础以及它们之间该如何协调。协调金融隐私权与税收征管权的基础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应在金融隐私权与税收征管权两者之间找到平衡点进行协调。第六部分为税收征管中信息取得与金融隐私权的保护。这部分主要阐述了构建我国税务机关取得金融信息的途径和税务机关通过金融机构取得金融信息的限制。构建我国税务机关取得金融信息的途径,先阐述了税务机关获取金融信息的必要性,然后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以及域外经验的借鉴,提出了完善我国税务机关金融信息取得途径的具体措施以及税务机关通过金融机构取得金融信息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