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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运输、铁路运输、水路运输、公路运输、管道运输等五种运输方式共同构成了我国综合交通体系。水路运输具体可以分为海上运输和内河运输。但是,长期以来,受“重陆运轻水运”和“重沿海轻内河”的思想影响,内河航运一直得不到应有的重视。近些年来,我国一直致力于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内河航运运能大、占地少、能耗小、污染轻等优势将得到逐步的利用和发挥。在我国内河航运快速发展之际,发展所引发的问题也随之而来。内河航运监管法律制度的制定与完善的速度远远落后于内河航运经济建设发展的速度。同时,欧美发达国家的内河航运监管法律制度已经基本完善,向着稳定、高效、环保方向发展。本文首先对内河航运监管基本理论进行概述,主要包括对具体概念的界定、内河航运特点的分析以及内河航运监管主体职能的介绍。在理论基础上,为了深入分析,笔者将内河航运监管法律制度分为四部分:内河航运安全监管法律制度、内河航运污染防治监管法律制度、内河港口监管法律制度和内河航道监管法律制度。并且按照时间的先后顺序,对这四个法律制度中所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了梳理。其次,通过阐述美国和欧盟内河航运监管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为我国内河航运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经验。再次,分别分析这四个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最后,对内河航运监管法律制度进行综合分析,在法律层面和制度层面提出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