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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制度。投资者适当性是指证券公司在向投资者销售证券产品、提供咨询建议以及对投资者的资产进行管理的业务活动中,应当了解投资者的资产状况、风险偏好、投资者目的、投资经验等信息,将合适的产品推荐给投资者。我国现有立法中,对投资者适当性作出了规定,具体体现在股指期货、融资融券、创业板中。虽然在立法上建立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但是实践中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仍存在问题。本文研究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内涵、实践需求、理论依据、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法律定位,从投资者分类、产品分类、适当性推荐以及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几个方面展开论述。论文从以下五个方面展开论述:第一部分从总体上介绍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这部分从三个方面展开论述,首先论述了证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基本内涵;其次论述了证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实践需求,包括经济学的非对称信息理论和法学的投资者保护理论;最后论述了证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理论依据,包括代理理论、特殊情况理论以及招牌理论。第二部分论述了证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法律性质认定。这部分先对域外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法律定位进行分析,再分析了我国现有规定中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法律定位,包括创业板市场、股指期货以及融资融券。然后指出这三个具体领域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法律定位为合格投资者制度。第三部分论述了在履行适当性义务中,证券公司对适当性制度的关键要素的了解。在了解投资者与证券产品的基础上进行分类,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范围。第四部分论述了证券公司在业务活动过程中如何进行适当性推荐问题。这部分分析了现有立法中的问题,指出证券公司仅注重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的适合性问题,然后对适当性推荐提出完善的建议。该部分从证券公司的销售、提供咨询建议、管理客户资产以及适当性推荐豁免四个方面展开论述。第五部分论述了证券公司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承担的法律责任。这部分在分析了立法中证券公司违反投资者适当性的构成要件,分析了证券公司违法成本过低,建议引入惩罚性赔偿,加大证券公司的违法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