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风险问题之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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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销售公约》的相关规定为中心,从对基本概念的分析出发来论述货物风险移转问题。全文共分为三章: 第一章,对货物风险移转基本概念进行分析。首先,关于货物,《销售公约》没有采纳常规的定义方法,而是采取了排除法来定义,这样既协调了两大法系的矛盾,也便于实践操作。其次,关于风险,各法域有关立法和国际条约往往基于风险含义的复杂性,没有对风险的含义加以明确界定,《销售公约》也是如此,而风险的含义则是本章论述的主要问题。通过解读《销售公约》第66条,本文认为风险的含义是价金风险,即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致使货物毁损、灭失,造成该货物的价金损失问题。通过比较分析两大法系对此问题的认识,本文认为《销售公约》的含义是合理的。又因为《销售公约》的合同责任采取严格责任,法定的免责事由是不可抗力。所以,除出现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况外,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就已经构成违约,风险含义中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法定事由在《销售公约》中仅指不可抗力。当然,《销售公约》中不可抗力含义的外延要广于我国《合同法》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可抗力作为一种当事人无法控制的履行障碍,只要当事人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能克服它或它的后果,也就是讲具备以上条件之一的就成立不可抗力。与不可抗力联系密切的概念还有意外事件,由于在理论与实践上此概念存在着无法与不可抗力清晰区分的缺陷,《销售公约》没有采用。再次,风险移转指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也就是不可抗力,致使货物发生毁损、灭失,所造成的价金损失由买卖双方哪一方承担的规则。最后,通过对比分析,风险移转与相关制度存在下列区别:1.与不可抗力规则相比,两种规则在风险移转买方前存在竞合问题,风险移转后发生不可抗力只适用风险移转而不适用不可抗力规则;2.与违约责任相比,两者之间是相互独立的关系,风险移转的适用前提一般是当事人均不违约,如果存在违约情况,违约责任可能影响风险移转,一般规定违约方承担风险,如果两者间无影响,则应独立适用风险移转;3.与合同落空相比,在货物风险移转前,发生风险则适用合同落空,如风险已经移转给买方,则适用风险移转,买方仍应支付价金;4.与货物自然特征相比,如果义务人已尽到了相应的保管与运输义务,而后出现因货物自然特征而发生的毁损才是风险问题,适用风险移转,否则是违约问题;5.与货物瑕疵担保责任相比,《销售公约》采纳了英美法系的默示担保制度,瑕疵在风险移转前存在的,适用瑕疵担保制度,风险移转后出现的瑕疵一般来讲就是风险了,适用风险移转由买方承担。 第二章,对当事人均未违约时风险移转进行分析。作为债法制度,风险移转首先适用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在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条件下才适用法律规定。参考世界各法域规定,本文认为风险移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风险移转随所有权移转、另一种是风险移转与所有权移转无关,上述每一种又可因外部形式不同,而进一步分为合同订立风险移转与交付风险移转。由于各法域对所有权移转规定得差异较大,而且所有权又涉及各法域根本制度,由《销售公约》统一规定所有权移转是不具有现实性。所以,《销售公约》没有规定所有权移转问题,而是将风险移转独立于所有权来规定,采纳了风险移转与所有权移转无关的立法,以交付作为风险移转的方式。《销售公约》原则规定:对于涉及运输的,货交承运人视为交付,风险移转给买方;对于路货买卖的,合同订立时视为交付,风险移转给买方;对于不涉及运输的,货交买方视为交付,风险移转给买方。由于《销售公约》只规定了风险移转的原则,实际操作往往需要适用相关的国际惯例来辅助,对此Incoterms2000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以作补充。 第三章,对当事人违约时风险移转进行分析。讨论风险移转的一般前提是当事人没有违约,风险移转独立于违约责任。但实际上,发生违约问题又往往会涉及风险移转,此时两者极易混淆。当然,并不是所有违约形态都涉及风险移转,只有不完全给付、给付迟延、受领迟延三种形态涉及风险移转,其中不完全给付的情况最为复杂。鉴于上述问题的复杂性,《销售公约》与其他法域的立法对此都作出了专门规定。通过对两大法系的比较,关于不完全给付,《销售公约》主要采纳了英美法系中美国法的规定:如果不完全给付不构成根本违约,交付视为有效,货物风险由买方承担;如果买方行使拒收权,视为未交付,此时风险没有移转,仍由卖方承担,买方只对拒收货物承担保管责任;如果构成根本违约,买方可以宣布合同无效或要求卖方交付替代物,此时货物风险归于卖方,买方只承担货物保管责任。卖方迟延给付与买方迟延受领,货物风险在违约时由过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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