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德危险驾驶罪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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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和机动车拥有率的大幅提高,公路通车里程和机动车保有量不断增加,酒后驾驶、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造成车毁人亡的悲剧在我们身边屡屡上演。危险驾驶行为引起的恶性交通案件频发,严重危及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如何规制醉酒驾驶、追逐竞驶车等行为,成为实现刑法法益保护机能和预防犯罪机能面临的重大问题。从现实情况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行政法规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处罚较轻、处罚手段也较单一,并不能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有效的处罚,这样的状况已经不能适应对这类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危险驾驶行为的遏制需要。因此,2011年5月新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危险驾驶罪立法的初衷是为了防止产生致人重伤、死亡、公私财产重大损失这一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而将具有导致此重大危害结果的危险行为规定为犯罪。作为刑法修正案(八)最引人关注的新增罪名之一,有关危险驾驶罪入罪、处罚、与刑法其他罪名协调等问题,引起了学界乃至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作为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同时又是机动车生产和保有的大国,德国在关于危险驾驶行为的法律规制方面已经建立起一套成熟的体系。经过半个多世纪的不断修改完善,德国刑法通过加强危险驾驶行为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增加保安处分等手段,在法律角度强化对此类行为的预防和惩戒。在对醉酒驾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法律界定上,德国拥有比我国更为宽泛、更为严密的规定。德国法上各项法律规定相互配合衔接,充分体现了严谨性和逻辑性。德国刑法对于危险驾驶行为的立法经验、处罚机制、入罪标准等诸多方面都有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地方。运用比较法学的相关研究方法,辩证吸收德国立法经验,对我国尽快完善危险驾驶罪的相关立法,构建更加完善缜密的刑法理论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全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引言,主要说明我国危险驾驶引发交通事故的现状以及立法方面存在的不足,说明我国增设危险驾驶罪的必要性。同时引入德国刑法的研究现状,指出其对我国危险驾驶罪立法的重要借鉴意义。第二部分主要探讨中德两国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原理,分别研究了两国刑法理论对其危险驾驶罪立法的影响。第三部分主要研究中德两国危险驾驶罪的具体构成,从构成要件、法条特征、刑罚处罚等方面比较两国的立法模式的不同。第四部分是在前面两国危险驾驶罪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目前危险驾驶罪立法的相关问题进行思考,并从法定刑设施、罪名扩充和法条关系协调等方面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第五部分总结全文,指出借鉴德国相关立法经验对我国危险驾驶罪立法完善的重要意义,希望早日构建完善的应对危险驾驶犯罪的刑事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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