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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持久确立的社会秩序是建立在秩序的可接受性的基础之上的。哈贝马斯吸收借鉴康德的实践理性与韦伯的工具合理性,博采众家之长,建构了自身的交往合理性理论。理性的商谈论证是其交往理论的核心方法。哈贝马斯立足于商谈论证层面,将视线转向在主体间基于合理理由的理性认可之上,依靠最佳论据的非强制性力量,提出了自己独特的合理可接受性见解。论证与可接受性的辩证关系主要体现在话语可接受性、论证有效性与可接受性及论证程序合理性与可接受性三个层面之上。哈贝马斯对论证过程中理性的展现给予了特别的重视,这一点体现在他特别强调论证过程中的可接受性问题;表现在哈贝马斯将理性思维、理性原则贯彻到底的思想特点,即论证在形态上和过程上一定是说服的,不是强加的;一定是可接受的,不是强制接受的。
对论证与可接受性的研究,不仅是对哈贝马斯理性商谈论证的原则、途径及内在关系等的探索,也是对在意见形成过程中如何科学、有效地运用论证方式以保证在公共议题的制定过程中体现民主、平等的一个探索。
对论证与可接受性的研究,不仅是对哈贝马斯理性商谈论证的原则、途径及内在关系等的探索,也是对在意见形成过程中如何科学、有效地运用论证方式以保证在公共议题的制定过程中体现民主、平等的一个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