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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了意思自治原则,同时更多的条文是强制性公法规范,对意思自治原则进行了限制。私法自治的灵魂就是意思自治,意思自治原则在劳动合同视野下的体现,就是指劳动契约(合同)自由。劳动契约自由对于尊重当事人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选择,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增进经济效率,推动社会经济整体发展有着重要作用。然而,在实践中,当事人滥用劳动契约自由,规避基本法律义务,损害对方利益之案例常发生。所以,对意思自治进行必要的限制是劳动法公法品性的重要使命。在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中如何平衡劳动合同自由与其限制,实现裁判的实体正义,是裁判者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在旨在抛砖引玉,对劳动契约视野下的意思自治原则及其限制进行了有益探索,以期对裁判实践有所裨益。 本文共分为四章: 第一章:劳动合同法公私法兼具之品格。正如古罗马法学家查士丁力所说,法律学习分为两部分━公法和私法,因之,我们把在追溯了公法与私法的起源与划分后,分别论述了私法与私法自治、公法与公法对私法自治之规制之关系,在此基础上得出了劳动合同法公私法兼具之品格的结论。 第二章:劳动合同自由的基本理论。该部分以契约法之人性基础为出发点,深入研究了私法领域内意思自治之重要性,指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在意思自治之光茫中确需选择与参与竞争之勇气及独立之判断能力与智慧,有之,则可在成功中感受生命之喜悦;无之,则只能在失败中独自承受人生之悲哀!同时,阐释了劳动合同自由的基本内涵与具体表现形式及行使主体,论证了劳动合同自由存在之哲学基础、政治基础、经济基础、权利基础,最后对中国《劳动合同法》意思自治之规定进行了评析。 第三章:劳动合同自由之限度。基于人的自私、自利本能之人性恶假设,就每一个个体之本性及其利益而言,均意图使自身主张或者利益实现最大化选择,因之有对劳动合同自由进行限制之必要。本部分重点论证了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对劳动合同自由之限制,同时就中国《劳动合同法》限制劳动合同自由之规定进行了评析。 第四章:劳动合同自由与限度在裁判中的利益衡量。一定程度而言,人类创造了法律真正的目的是通过法律规范人之行为以调节人与人之间对自然资源、社会资源包括异性资源的分配关系,劳动争议裁判实质乃是对劳动者、用人单位及政府间利益进行分配。在对利益衡量之提出及其思想基础进行追溯与正义进行再思考之基础上,基于劳动争议裁判必须考量社会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和劳动争议裁判维护社会稳定之政治功能,提出了在劳动争议裁判中引入利益衡量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