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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能否经营证券业务一直是国际金融界争论的焦点,自1933年美国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以后,商业银行的经营体制便出现了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并存的局面。对于这两种体制的孰优孰劣,在理论界一直存在广泛的争议,但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和金融一体化的逐渐深入,分业经营体制下的传统商业银行在日趋激烈的竞争中面临着巨大的压力,这也促使分业经营阵营出现动摇和分化。继英国和日本的金融改革之后,分业经营的创始人和领导者——美国也不得不顺应国际金融发展的潮流,于1999年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重新回到了混业经营的道路上来。 面对着国际金融界特别是西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发展变化,我们不可能熟视无睹。在混业经营又重新成为主流的情况下,依然实行分业经营的中国何去何从就显得格外引人注目。因此本文试图通过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商业银行几十年的分分合合总结出一些规律性的东西来,再结合我国的国情探讨目前国内分业经营制度的合理性,并对我国金融业进入WTO后顺应国际混业经营的潮流而应做出的战略选择进行有益地探索。全文的内容安排如下: 第一章是全文的背景介绍,为以后的介绍作必要的铺垫。第一节首先简要介绍了银行经营体制、分业经营体制和混业经营体制的基本概念,对两种体制下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做了简单的对比。第二节对于当今最为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美国的从混业到分业再到混业的金融发展历程进行了分析,在1929-1933年的经济危机以前,美国的商业银行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在法律上并没有严格的分业经营规定,而29—33经济危机的出现使美国加强了对金融业的监管,193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1933年银行法》(其中规范银行业和证券业之间关系的四项条款被合称为《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逐步形成分业经营的制度框架。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由于经济金融环境出现重大变化,金融机构竞争加剧,僵化的分业模式已经不适应经济的发展,美国参众两院于1999年通过了《1999年金融服务法案》,废除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彻底结束了银行、证券、保险的分业经营的局面,揭开了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新纪元。第三节对其他国家(主要是英国、日本)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变的情况进行了简要介绍。 第二章主要通过稳定、高效和公正三个标准对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的利弊进行比较分析。稳定性标准主要体现在能否规范经营主体的行为,保持金融市场的稳定,提高金融组织体系的健全性和生存能力,维持公众的信心。效率性标准是看哪一种经营体制有利于降低交易费用、有利于市场竞争、有助于密切金融机构与工商企业的关系。实行混业经营有可能使强大的金融机构在与其他企业的交往中处于优势地位,公正标准涉及如何保持交易人之间的平等地位,是各国在选择金融体制时应注意的问题。通过比较我们可以看出,不管是分业体制还是混业体制,都有其自身的利弊,具体的银行经营体制的选择应该结合本国的具体国情进行。 第三章首先回顾我国金融经营体制的发展道路,探索分业经营制度形成的历史原因,并分析混业经营与1992一93年金融混乱的关系,强调混业经营不是混乱的根本原因,澄清认识我国的教训证明了当时分业经营的合理性和必然性。从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尽管我国分业经营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恰好发生在混业经营渐成主流的国际金融大背景下,但考虑到我国商业银行的现实状况、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水平、国家的金融监管力度及混业经营的外部环境,当前实行分业经营体制是符合我国国情的。 第四章主要对我国银行业混业经营的前景进行展望。第一节主要说明了,尽管当前我国实行的是严格的分业经营的银行体制,这种体制从目前看是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为稳定我国金融体系的安全发挥了较大的作用。但是,从国际和国内的实际情况来判断,分业经营的银行体制不能适应中国未来经济金融发展的需要,混业经营是中国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趋势。由于现实条件的制约,我国目前宜采取渐进方式,第二节介绍了为了未来实现混业经营,当务之急是加快金融业改革步伐,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包括:(一)、努力提高监管水平,加强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与交流,为将来的混业监管积累经验。(二)、完善金融机构的产权基础。(三)、加快我国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金融机构的建设步伐,增强我国金融机构的竞争力,同时应加强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建设。(四)、加快证券市场的规范和发展。(五)、积极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提高金融市场的效率。(六)、充分重视对我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外部环境的建设。第三节先分析了混业经营的三种模式,通过对这三种模式的分析,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建议中国通过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实现分业经营,并对通过不同的途径将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转变为金融控股公司,逐步实现我国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进行了分析。 全文大约三万七千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