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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是近30年来国际金融领域最重要的金融创新和金融工具之一,自从本世纪七十年代在美国出现之后,得到了迅速发展。抵押贷款支撑证券市场在美国已经成为仅次于国债的第二大证券市场。在欧洲和亚洲,资产证券化也正在得到日益广泛的使用,被公认为是国际资本市场新的发展方向。资产证券化在担保、证券法律制度基础上,将静态的债权资产转化为可流通的证券资产,破产隔离机制是资产证券化区别于其他融资手段的关键,资产转移和SPV的构建则是资产证券化实现破产隔离的两大基础。它加强了担保权人的地位,使得投资者利益的实现免受破产程序的影响,为经济主体和资本市场提供了当时制度下所不具有的效率。 在我国融资方式改革中,尤其是入世后,有进行抵押贷款证券化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一定现实需求,理论界对资产证券化研究也渐成热点。从法律制度的角度来看,金融资产、债权的质押面临很多法律上的不确定,权利质的实现将受到破产程序的拖延。引入资产证券化可以避免破产程序对担保债权实现的影响,弥补我国担保制度尤其是权利质押制度的缺陷。但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运用将面临不少法律障碍。本文主要采用实证、归纳和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通过考察美国发达国家资产证券化法律实践,提炼出市场经济中一股的资产证券化操作法律机理,对比我国现存的法制环境,指出我国应通过专项立法,出台完善措施,建立中国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创造性的提出规范并促进资产证券化操作的立法建议。强调资产证券化在我国运作的过渡性解决方案—跨国资产证券化及其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