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纯正不作为犯基本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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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相关问题历来是不作为犯理论研究的重点。自十九世纪初期,不纯正不作为犯理论经历了因果关系说、违法性说、行为人类型说及构成要件相符性说四个阶段,随着研究的深入,不纯正不作为犯存在的问题日益突显。从不作为犯分为纯正不作为犯和不纯正不作为犯开始,学者就质疑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存在是否违反罪刑法定原则,随后提出等价值性理论搭建不纯正不作为犯适用作为犯的法律条文进行处罚的桥梁。如何界定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处罚范围,就是不纯正不作为犯理论研究之关键。结合不作为犯的成立要件制定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客观构成要件,进而限制其处罚范围,彰显刑法保护法益的思想,以期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文章具体从四个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不作为犯分为纯正不作为犯和不纯正不作为犯,剖析二者之间的关系,正确将罪状中既包括作为行为又包括不作为行为的犯罪进行分类。结合中外学者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特征阐释,将其定义为,不纯正不作为犯是指负有法律上特定作为义务的主体,能够履行而不履行该作为义务,以致严重侵害法益而构成的也可以由作为方式构成的犯罪。第二部分,主要探讨处罚不纯正不作为犯是否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问题。刑法条文中并未规定不纯正不作为犯,需要理论支撑来适用作为犯的条文进行处罚,由此产生是否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问题。本章节通过对罪刑法定原则派生的禁止类推原则与明确性原则进行分析,得出处罚不纯正不作为犯并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结论。第三部分,主要讨论不纯正不作为犯与作为犯的等价值性问题。等价值性理论要解决的是,不纯正不作为犯与作为犯的存在结构不同,需要依靠等价值性来填补差异,使得二者在价值判断上相等,进而处罚不纯正不作为犯。本章节主要研究的是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设立等价值性的判断标准。第四部分,主要研究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客观要件符合性。不纯正不作为犯本质上仍为不作为犯,所以在确定其客观要件时,需要受到不作为犯构成要件的限制。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客观要件包括五个方面: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作为义务;行为人有作为的可能性;存在不作为的事实;行为人的不作为造成法益侵害或危险;不作为与法益侵害或危险之间有因果关系。其中重点论述了作为义务来源需要以形式的作为义务来源为基础,实质的作为义务来源为必要补充,将二者结合起来确定作为义务的存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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