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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的诞生、计算机技术以及电子通讯事业的迅猛发展,使得信息被广泛地传播和利用。在信息社会,信息的重要性早已不可同日而语,社会的运转与发展依赖于对信息的处理加工和利用,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有形的物质资源也无法替代信息的作用。个人信息作为信息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经济社会的发展同样具有不可忽视的价值。然而阳光之下总有阴影,个人信息在被利用的同时,也极易受到侵犯,如电信诈骗、人肉搜索、出卖数据、骚扰偷窥等等行为,在社会生活中越发常见,甚至其行为性质愈发恶劣,给人们的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困扰,严重的更会危及财产、生命安全,因而民众希望自己的个人信息能够被有效保护。基于此种社会背景,笔者对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旨在完善民事领域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制度。首先,本文对个人信息的概念进行描述和辨析,阐述个人信息的特点及分类,为后续的立法研究奠定基础。其次,利用比较研究方法,对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模式和保护模式进行分析研究,选取了典型国家德国、美国、日本,并对经合组织和欧盟作了分析。再次,对我国现有的个人信息利用和保护情况进行梳理和分析,对比国外立法情况,指出我国目前在个人信息民法保护方面的问题所在。最后,对我国个人信息民法保护提出几点建议。推进个人信息保护的统一立法;明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适用范围和例外情况;确立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基本原则---信息直接收集原则、收集利用目的明确原则、质量和安全原则、流通自由及合理限制原则;将个人信息相关权益命名为“个人信息权”,明确其权利性质及六种权能,包括决定、查询、补充更正、冻结以及保密;确立个人信息权遭受侵害时可以采取的救济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