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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产证券化作为资产证券化的一种,2005年在中国开始试点并获得了巨大的成功,但由于制度设计上的硬伤使得试点中一些关键性的问题没有解决,主要体现在利用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发行受益凭证不能有效的实现破产隔离。本文以证券公司充当SPV为视角,采用法律解释及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对证券公司设立SPV进行宽松的解释,达到最大限度的契合当今中国法制环境的效果,以此试图构建一个有效的破产隔离机制解决这一至关重要的问题。传统的信托模式虽然是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通用模式,但信托制度始终是英美法系的泊来品,两大法系的差异造成了信托制度并不能很好的适应中国的现实背景,试点中决策层采用专项计划而不是信托模式也说明了信托模式所存在的一些问题,理论与实践的背离贯穿于整个制度实施过程中。建立一项新的制度需要从各方面进行深入的分析,证券公司设立SPV不仅具有其他方式所没有的优势,而且在目前金融抑制的环境下存在实施的可行性,更重要的是这一制度构建对现存法律体系造成的冲击最小,不需要大规模修改法律。考虑到其他国家通过专门立法来规范资产证券化发展,中国未来的实践宜采取此种方式,在规范转化过程中,通过证券公司设立SPV还是具有可取之处,以此作为垫脚石将会大大减少未来制度实施的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