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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收费是一个普遍存在于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问题,一直以来,尽管党中央和国务院三令五申,乱收费仍然困扰着我们,甚至引起经济和社会矛盾。抛开我国现行的财政体制导致的“利益驱动”原因,我国行政收费的法制化进程缓慢是另一个重要原因。目前,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收费法》(以下简称《行政收费法》)已经列入十届人大常委会的五年立法规划,使得对行政收费的管理迈开了法制化的步伐。行政收费的源头在于行政收费的设定,因此,追本溯源,乱收费的“乱”肇始于“乱设”收费。对行政收费的设定权,我国一直缺乏统一而规范的管理,是对行政收费的“法治缺位”。本文认为,行政收费设定权是涉及公民财产权的一种立法权,应该慎重对待,必须立法对行政收费的设定权进行统一而科学的规范,是行政收费法制化的第一步。在即将出台的《行政收费法》中,对行政收费设定权的规定将是必不可少的内容。规范这种立法权,首先要对其进行合理的配置,本文将通过对行政收费设定权的研究,拟提出行政收费设定权权限划分的方案,以期对《行政收费法》的制定有所助益。本文试从以下几部分进行研究:第一部分提出问题,指出我国行政收费设定权十分混乱。这一部分从我国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出发,对目前行政收费设定权的情况做一个客观的描述。首先是宏观上的概述,之后,是定量描述。在定量描述部分,将以我国中央级立法中的计划统计、土地、教育、科技等共18个领域的各位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为调研对象,统计出设定行政收费的文件数目。我国行政收费设定权的现状,体现在设定权的主体上,从中央到地方,从权力机关到行政机关,从各级政府到政府部门都在设定行政收费;体现在规范性文件上,则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甚至其他规范性文件都在设定行政收费。接着概述了我国目前对行政收费设定权的相关规定。在此基础上,指出我国的行政收费设定权存在的问题是,由于缺乏统一、权威的规范导致立法机关的行政收费设定权旁落,集中在立法权限较低的主体上,最后分析了成因。第二部分概述了行政收费设定权的一般理论。首先,分析了行政收费的概念和性质,认为行政收费的本质是对公民财产的一种剥夺,其次分析了行政收费设定权的概念和性质,认为,行政收费设定权涉及行政权力和公民权利、行政收费权与公民财产权之间的关系,其本质是一种立法权。有权机关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赋予行政主体剥夺公民财产权利的行政收费权,就是在行使这种立法权。同时指出了设定权、创设权、规定权之间的区别,明确了行政收费设定权仅指行政收费创设权,为行政收费设定权的立法配置提供理论指导。最后,指出了界定行政收费设定权的意义在于明确其性质,从性质出发,更好地规范收费设定权。第三部分,外国行政收费设定权概况及借鉴。通过对比我国与外国的行政收费设定权,发现,在我国行使行政收费设定权的主体地位偏低,域外各国行政收费设定权集中在权力机关行使,行政机关无权设定收费,而我国大量的行政收费项目出自于行政机关的设定,并且,多如牛毛的收费项目更是出自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因此,必须要提升我国的行政收费设定权,将之收归权力机关行使。此外,借鉴国外的经验,我国也应该明确规定,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中央和地方立法机关分别享有相应范围内的行政收费设定权。这些都应该在即将出台的《行政收费法》中得到明确的规定。第四部分,规范行政收费设定权的基本原则。职权法定原则是依法行政原则的必然要求。职权法定原则要求,任何行政权力的来源和作用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行政收费设定权所设定的内容一方面是为相对人设定了金钱给付义务,另一方面为行政机关设定了行政收费的职权,既然行政职权必须法定,那么,设定这种行政职权的收费设定权应当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或者是授权国务院行使。法律保留原则是我国立法体制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是指,在特定领域的国家事项应保留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只能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才能在其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作出规定。行政收费设定权是一种涉及到公民财产权利的立法权,是《立法法》明确规定的法律相对保留的事项,因此,在划分行政收费设定权时必须要遵循法律保留原则。对行政收费设定权的规范应借鉴《行政处罚法》的成功经验,将收费设定权主体和收费实施权主体作适当的分离,从而避免行政主体为了部门私利以决定、决议的形式为“乱收费”作嫁衣,解决实际中,自设收费、自行收费现象。最后,规范行政收费设定权还应遵循考虑现行立法体制和实际国情原则。任何一项制度都必须适应实践的需要,否则就缺乏有效性,无论怎样先进,也将失去生命力。行政收费设定权制度只有立足于我国的立法体制和现实国情,才会发挥作用,在实践中行之有效。第五部分,我国行政收费设定权的立法配置。收费设定权的立法配置就是将这种立法权按照我国立法体制的要求,划分给不同层级、不同主体,使之得到严格的规范。这一部分,首先确定了划分行政收费设定权的总体思路。在此思路的指导下,具体分析了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否应具有行政收费设定权以及何种行政收费设定权。其中,重点探讨了规章的行政收费设定权,认为,应借鉴《行政许可法》,赋予省级地方政府规章行政收费设定权,否定部门规章及较大市地方政府规章的收费设定权。